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
按照河南省卫生健康委要求,依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第52号令,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0年度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程序、材料清单
(一)中医师承考核
受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中医师承考核由郑州市医学人才考试中心承担。具体报名条件、程序、材料清单见《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的通告》。
(二)中医确有专长
1.报名范围
新乡市全市范围内申请中医确有专长考核人员。
2.报名条件
依据《考核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
(2)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3.报名程序
申请中医确有专长考核考试的人员,按照考生户籍所在地,向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初审合格后报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审核。
4.报名材料清单及排列顺序
原 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留存件:
(1)中医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一份(附件2);
(2)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中医确有专长考试人员临床实践证明表一份(附件3);
(4)两名以上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中医确有专长考试人员诊疗技术证明推荐表各一份(附件4);
(5)2020年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考核知情同意书一份(附件1);
(6)小二寸免冠正面白色背景半身照片4张,照片下方需带身份证号;同时提交同版照片电子版,jpg格式,大小为15-45kb,照片电子版命名格式为“身份证号”。
备注:1、所有考生纸质版照片按照中医确有专长考核考试报名汇总表(附件5)考生报名顺序,依次粘贴在A4纸上(附件6)。
2、报名资料原件按上述顺序用长尾夹固定,审核后原件当场退还,留存件按上述顺序装订,审核后留存新乡市卫生健康委中医科。
二、考核考试
确有专长考试包括临床实际能力考试和综合笔试,其中临床实际能力考试由临床实践技能考试、居民和患者评议评价2部分组成。
临床实践技能采取基本操作考试与临床答辩的方式,分两站进行,基本操作考试时间为10分钟,临床答辩时间为20分钟。
三、时间安排
(一)考生报名时间
2020年9月20日开始,2020年10月20日截止。
(二)实践技能考试时间
2020年11月底,以考生领取的准考证规定的时间为准。
(三)综合笔试时间
中医基础知识:2020年11月底,以考生领取的准考证规定的时间为准。
中医专业知识:2020年11月底,以考生领取的准考证规定的时间为准。
(四)考试地点
新乡临床实际能力考试设置在新乡市中心医院,综合笔试考试以准考证为准。
四、证书发放及使用
考核合格人员,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中医确有专长证书》和《中医师承出师证书》,获得证书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
该类证书不作为有效行医证件,仅用于申请报考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五、考务组织
(一)收费:按照《河南省卫生厅、河南中医药发展局关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分配比例的通知》(豫卫规财〔2009〕120号)规定,考生报名费为225元/人。报名费由各单位在市里审核通过后统一收取现金,集中缴纳至市卫生健康委中医科,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上缴使用。
六、其它
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考核考试报名条件、提交资料、有关规定、考试信息及报名表格(不含考试时间)按照《河南省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考核考试方案》执行,考生可登录新乡市卫生健康委网站(http://www.xxswjw.gov.cn/)或河南省中医管理局网站(http://www.tcm.gov.cn)下载相关文件。也可直接向报名所在地卫生健康委咨询。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是评价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是否具备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评价和考试,是中医人才教育的重要途径之一。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按照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密组织,确保稳妥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报名期间的宣传工作,及时公布相关咨询电话,在各种媒体、宣传渠道广而告之,使报名人员能及时了解报名政策,力争使有意愿参加考试的人员“愿考尽考”。
(三)严肃纪律,明确责任
此次考核关系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关系到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严肃纪律,明确责任,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对违纪考生,严格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第52号令)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