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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障合格碘盐供应,根据《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8〕802号)、河南省工信厅等五部门《关于保障合格碘盐供给完善食盐市场监管的通知》(豫工信联食〔2020〕28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市第一批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公告如下,以满足水源性高碘地区和其他地区特定人群的未加碘食盐消费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