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新乡市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将乡村医生“乡聘村用”纳入市营商环境公共服务满意度指标,协调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推进乡村医生“乡聘村用”。
各县(市、区)根据各地情况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严格部署,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引导符合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自愿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采取人事代理等方式,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鼓励各县(市、区)大胆创新,试点先行,总结经验,稳步推进,优先覆盖乡村医生“空白村”和贫困偏远地区,优先覆盖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土在岗乡村医生,优先覆盖公有产权村卫生室,确保村卫生室正常运行。
到2022年底,初步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制度和养老保障政策体系,初步建立乡村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体制机制;到2025年底,全市普遍实行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制度,基本建立乡村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体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