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卫监督〔2019〕1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省卫生计生监督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为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我委组织制定了《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17日
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转变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要求,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办理机关一次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审批方式。
第三条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告知承诺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办理;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办理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证)》;
(二)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经营主体证件);
(三)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四)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新证)》;
(六)授权委托书;
(七)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八)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九)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延续)》;
(二)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经营主体证件)复印件;
(三)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延续)》;
(六)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办理机关应当公布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要求,并提供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文书示范文本。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仍沿用原证书编号,批准日期为准予延续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延续”字样。
第八条 申请人要求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相关内容进行说明、解释的,办理机关应当认真说明、解释。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办理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办理机关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根据其公共场所的真实情况如实作出承诺并提交所需材料。作出不实承诺或不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诚信守诺,在其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第十条 在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2个月内对公共场所和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全覆盖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审批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卫生诚信档案,对不诚信不守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准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