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工作原则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转变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要求,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原则
提升卫生许可服务效率,简化审查内容和审查环节,推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转变。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采用告知承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审批机关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实施范围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办理;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
四、行政审批机关撤销审批决定的时限?
各区(功能区)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核实。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处理。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卫生诚信档案,对不诚信不守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准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