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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有关情况——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9年5月10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材料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 宣传司
发布时间: 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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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2017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精准施策,解决好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问题。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针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新情况,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加强儿童安全保障。

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不足。有调查显示,目前婴幼儿在各类照护服务机构的入托率仅为4.1%。近80%的婴幼儿是由祖辈参与看护和照料,社会普遍反映家庭婴幼儿照料负担较重。根据世界经合组织(OECD)统计资料,2014年,OECD33个国家平均入托率达到了33.77%。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没人带孩子成为制约家庭再生育的突出因素,广大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和组织实施,是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指导意见》确立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4条基本原则。一是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二是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强化政策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三是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的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四是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各地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指导意见》提出了婴幼儿照护服务两阶段发展目标。第一阶段,到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第二阶段,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指导意见》提出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主要任务。一是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庭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做好基本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二是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社区是社会治理和民生保障的重要载体。在新建居住区、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统筹考虑农村社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注重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使居民在家门口就能够得到方便可及、安全可靠、普惠公平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三是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家庭实际需要,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向下延伸,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

《指导意见》对规范管理、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方面,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制定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使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资格申请、规划建设、登记备案、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有章可循,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梳理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地方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财政补贴、税费优惠、减免租金、优先保障建设用地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

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紧缺、素质不高等问题,《指导意见》提出,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特别强调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和谐幸福;有利于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营造婴幼儿照护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利于补齐幼有所育服务短板,保障民生、促进就业、扩大消费,不断增进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为确保《指导意见》得到有效落实,要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要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要强化监督管理,地方政府要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的主要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励、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强化示范引领,在全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宋庆龄基金会等群团组织的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