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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醒:学法懂法、依法防控新冠疫情

来源: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
作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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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段时间,南京老太毛某宁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毛某宁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未按防控措施要求向所在社区报告,隐瞒行程。在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其调查时,其拒绝说出到达扬州之后的行程,拒绝执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扩散传播。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是按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这样其行为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扬州市公安局对毛某宁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这一案例告诉我们,防控新冠疫情人人有责,知法、懂法,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对于每个公民来说,了解相关法律,遵法守法,依法防控非常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民在疫情防控中应当承担责任和义务,包括以下几条:

  第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第七十七条:任何个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疫情就是命令,让我们每个人自觉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服从社区防控要求,为全民共同抗疫贡献力量,我们众志成城,就一定能够战胜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