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居民健康档案是居民健康状况的资料库。记录着居民疾病家族史、遗传史和生活、工作环境等状况。
从出生开始,记录着新生儿、婴幼儿、学龄前其的生长发育、健康状况与预防保健管理信息;妇女人生各期,特别是怀孕期的健康管理信息;老年人健康管理与各时期患病时的医疗保健信息,等等。
答:对于居民个人,建立健康档案可以了解和掌握本人健康状况的动态变化情况。
居民看病时,医务人员通过查看健康档案信息,可以了解居民的健康状况,存在的危险因素,所患疾病的检查、治疗及病情变化情况,从而,对居民的健康状况作出综合评估,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进行有针对性的的健康指导,更好地控制疾病的发生、发展。
健康档案还将逐步实现计算机化管理,到那时,居民无论是在基层医疗机构还是到大医院就诊,可以通过计算机查看健康信息,减少重复检查、用药,降低医疗费用。
答:一是询问个人基本情况,包括:
(1)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文化程度、职业、婚姻状况、医疗保险类别与血型等基础信息。
(2)药物过敏史、有害元素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史。
(3)农村地区还要询问一些厕所、饮用水等家庭生活环境情况。
二是询问居民当前健康状况,包括:
(1)有无不适症状。
(2)吸烟、饮酒、饮食习惯、体育锻炼等生活方式。
(3)以前主要疾病的患病和治疗情况。
(4)住院、手术、输血等情况。
(5)预防接种情况。
(6)最近1年的主要用药情况等。
答:健康档案信息卡是交由居民本人保管的个人健康信息卡片。
其内容包括:居民个人主要基本信息、健康档案编码、患有的重要疾病、过敏史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还有所属基层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生、护士及联系电话等。它主要用于居民在复诊、转诊或接受健康管理时方便医护人员调取健康档案。
同时,特殊疾病患者应随身携带健康档案信息卡,在出现紧急情况时,便于周围群众或救治者了解患者基本情况,及时与其家属和责任医护人员区的取得联系。实行计算机系统化管理的地区,使用身份证就可以进行身份识别,调取个人健康档案信息。
工作疑问解答:
1. 如果居民健康档案中有健康体检表,有随访记录,但内容记录不完整,算不算健康档案更新?
答:应判定为更新。
健康档案更新的概念是“档案中有动态记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明确了“有动态记录的档案是指1年内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关联和(或)有符合对应服务规范要求的相关服务记录的健康档案”。
因此,最近一年内,档案中只要有医疗记录,或有相关的公共卫生服务记录,均可认定是动态记录,是档案更新。
2. 0-6岁儿童建档时无须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应如何计算建档数?其成长到6岁以后,是否需要重新填个人基本信息表?
答:通过填写“新生儿访视记录表”来计数;需要建立。
建档时,0-6岁儿童的“新生儿访视记录表”,可视为健康档案中的“个人基本信息表”,填写档案封面后,认可建档,纳入辖区内居民建档人数。
7岁及以上儿童应按照一般人群管理,须询问、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方可认定建档。
3. 在校学生应如何选择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职业”栏?
答:可填“无职业”。
在校学生在个人基本信息表里的职业栏,可填写“无职业”。
4. 无任何工作经历,应如何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工作单位”栏?
答:根据居民现实情况分类填写,详情如下。
《规范》要求:
在岗者,填写目前所在工作单位的全称;
离退休者,填写最后工作单位的全称;
下岗待业或无工作经历者,需具体注明;
未成年人,可以填写“未成年”或“无工作”;
务农者可直接填写“务农”;
其他情况均需具体注明。
5. 个人基本信息表里“残疾情况”栏,是以医生现场判断为标准还是以残疾证明为标准?
答:除以下情况外,均依据残疾证明或疾病诊断填写。
如有脑卒中后遗症(半身不遂)、失明、言语障碍等情况,能现场判断但无残疾证明者,可填写肢体残疾、视力残疾或言语残疾等相应选项。
6. 健康体检表中“辅助检查”项目显示肝功能5项、肾功能4项,但《规范》要求肝功能检查3项、肾功能2项,应如何实施?
答:如果地方增加经费,推荐首选增加这些项目检查。
《规范》要求老年人体检的辅助检查项目中,明确肝功能3项,即“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而表中的“白蛋白、结合胆红素”不是国家规定的免费检查项目。
《规范》要求老年人体检做肾功能2项,即“血清肌酐和血尿素”,而表中的“血钾、血钠浓度”也不是国家规定的免费检查项目。
这些项目虽然不是国家规定的免费检查项目,但放在表内提示其重要性。
7. 健康体检表中“主要用药情况”栏应如何填写?
答:内容应明确用药对象、用药时间及主要用药。
《规范》对健康体检表的填写说明中明确,主要用药情况是指“对长期服药的慢性病患者了解其最近1年内的主要用药情况”。
即填写对象是指“长期服药的慢性病患者”;用药时间是“近一年内”;填写药品是“主要用药”情况。
8. 如何填写健康体检表中的“健康评价”和“健康指导”栏?
答:"健康评价”包括疾病及身体、心理异常情况;“健康指导”主要指处理意见和建议。
“健康评价”的内容,一是疾病评价,包括新发疾病或原有疾病控制不好、有加重或进展;二是身体、心理异常情况,如超重肥胖、生活不能自理,以及其他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发现的异常结果。
“健康指导”的内容,包括对疾病或异常检查结果的处理意见以及对危险因素控制建议。
9. 血压测量值在正常范围内的高血压患者,其健康体检表应如何记录?
答:均需要进行健康管理,记录方法如下:
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纳入管理后,无论其血压是否正常,仍是高血压患者,均应按照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进行健康管理。
在健康体检表的“现存主要健康问题”栏中需做患病记录;在“健康指导”栏中需纳入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如果体检时,测量血压正常,病情稳定,无加重或进展,同时也未发现其他异常检查结果,则“健康评价”栏中可评价为无异常。
10. 对体检中血压测量值高于正常范围的情况应如何评价?是填写血压高,还是写明确诊断的高血压一级、二级?
答:首次测量高出正常值,填写“血压高”;体检发现新发确诊患者或纳入健康管理的患者血压控制不满意,需要评价,建议写“高血压、血压控制不满意”。
如果体检首次发现血压高于正常,应该填写“血压高”,建议非同日复查,进一步确诊。如果体检发现新发确诊高血压患者,或已纳入健康管理的高血压患者的血压控制不满意,需要评价,建议填写“高血压、血压控制不满意”。
按照《规范》要求,健康评价不要求评价高血压分级情况。但是,《规范》中也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对人员进行规范培训后,可参考《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对高血压患者进行健康管理。
11. 在“健康指导”栏中,“纳入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项的填写,如果是一般老年人和结核病患者,是否需要填写?
答:未患慢性疾病的一般老年人及肺结核患者无需填写。
目前健康体检表主要用于老年人、高血压、2型糖尿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年度健康体检,对一般居民的健康检查可参考使用。
体检后,在“健康指导”栏中,“纳入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主要指确诊的高血压、2型糖尿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的定期随访和健康体检,不包括未患上述疾病的一般老年人。关于结核病患者,按照《规范》要求,肺结核患者无需填写此表。
12. 健康体检表的听力检查如果为一侧耳朵有问题,应如何填写?
答:填写“2听不清或无法听见”。
健康体检中,视力,口腔、听力和运动功能检查均属于初筛检查。如发现一侧听力不好,应填写“2听不清或无法听见”,建议进一步检查。
13. 健康体检表中的“血压”项分左右侧,老年人体检是否需要测量双侧血压?
答:需要。
目前,对老年人进行健康体检时,按照健康体检表要求,需要测量双侧血压。今后如有新的权威性的明确要求,可遵照执行。
14. 健康体检表“健康指导”栏中,超重肥胖的减重目标值应如何填写?
答:应填写“减到xx公斤“。
在“健康指导”的“危险因素控制”栏中,超重肥胖者的减重目标值,是指“根据居民或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下次体检之前需要减重的目标值”。
因此,目标值不是理想体重值。填写时,不是减少x公斤,而是减到xx公斤。
15. 个人基本信息表与2011年版的编号有差别,给录入工作造成麻烦,如何解决?
答:须依据要求修改,总体进度要求2018年全部用新表单。
关于个人基本信息表与2011年版对接问题,各地都应有具体安排,可遵照执行。《规范》的个人基本信息表中,关于“民族、文化程度、职业、血型”等的选项或编号依据国家相应信息标准均有改动,应依据要求进行修改。
考虑到信息系统的设计修改,基层人员逐级培训与应用过程等因素需有过渡时间。总体进度要求应在2018年全部改用新表单,信息录入也应同步进行。
16. 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日期(死亡、迁出、失访),应该记录在哪张表上?
答:应记录在“个人信息表上”,除此之外,对纳入健康管理的慢病患者、孕产妇与儿童等重点人群,还应记录在健康管理的相应随访日期中。
首先应记录在“个人基本信息表”上。《规范》在“个人基本信息表”的填写说明中明确“若失访,在空白处写明失访原因;若死亡,写明死亡日期和死亡原因。若迁出,记录迁往地点基本情况、档案交接记录。”
如在该表中有关记录不能填全,可以另附纸张。另外,对于纳入健康管理的慢性病患者、孕产妇与儿童等重点人群,其档案的终止日期及原因还应记录在健康管理的相应随访日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