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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 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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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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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主要检查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二)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主要检查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情况,包括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持有效资质(批准)证书,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出具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况等。

  (三)放射诊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检查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职业病人管理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放射治疗管理情况等。

  (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按照备案范围开展工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是否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职业病诊断机构是否超出诊疗登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信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根据本省职业病防治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职业病实际情况确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随机抽查对象。参加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实施方案进行抽查。随机抽查底数依据2019年以来监督检查数据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库数据。各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督抽查的用人单位数量原则上应不低于3400家,辖区内注册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抽查比例为60%,并避免与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检测抽取机构重复。省市县三级应统筹安排好监督检查工作,避免对同一单位因同一事项重复检查。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有关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

  (二)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表及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数据信息,所有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不需另外报送纸质报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案件信息公开、向被监督单位开具监督检查执法文书等工作。各省级疾控局请于2024年4月底前、6月30日前、11月30日前分别将辖区年度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附件8)、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阶段性总结、全年总结报送国家疾控局。

  联系人:国家疾控局综合监督二司范鹤 李晋

  电话:010-68792606、68792041

  传真:010-68791925

  邮箱:zyyfswsjdc@ndcpa.gov.cn

  附表:

  1.2024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2.2024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3.2024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4.2024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5.2024年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6.2024年放射诊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7.2024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8.2024年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