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强制

新卫放罚﹝2025﹞1号 新乡县合河乡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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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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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新卫放罚﹝2025﹞1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 罚款
违法事实 1、2025年5月26日,该医院后院西北角平房CT室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朱**未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2、2025年5月26日,该医院后院西北角平房CT室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朱**在为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未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处罚依据 1、该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2、该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乡县合河乡卫生院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10721417327973H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1、2025年5月26日,你单位后院西北角平房CT室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朱**配备有个人剂量计,朱**未按照有关规定正确配戴个人剂量计,不符合《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2019)5.3.1“对于比较均匀的辐射场,当辐射主要来自前方时,剂量计应佩戴在人体躯干前方中部位置,一般在左胸前或锁骨对应的领口位置;当辐射主要来自人体背面时,剂量计应佩戴在背部中间”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的规定。
2、2025年5月26日,你单位后院西北角平房CT室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朱**在为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未为患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临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该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的规定。
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8/14
处罚有效期 2028/08/14
公示截止期 2028/08/14
处罚机关 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700MB0U017726
数据来源单位 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700MB0U017726
备注  
公开范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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