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乡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原副组长刘继红严重违纪案件。经查,刘继红在担任新乡县委书记期间,于2013年初向新乡县环保局局长打招呼,让因环保等原因被责令停产的新乡市汇丰染化有限公司尽快开始生产,同年6月,该公司开始违规生产。2014年5月,新乡县日常环保检查工作中发现该公司大肆向外排污水,遂责令其停产。当晚,刘继红向分管环保的副县长和县环保局长交代让该公司继续生产。2014年9月,该公司因故不再经营,向刘继红提供的银行账户转款350万元,后被刘继红个人使用。此外,刘继红还存在违反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2017年9月,刘继红涉嫌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新乡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党委原专职副书记刘俊贵违纪违法案件。经查,2010年至2014年期间,刘俊贵利用担任新乡市环境保护局自然生态科科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郑州永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新乡市的环评及相关业务上提供帮助,先后9次收受他人共计52.6万元。2016年12月,刘俊贵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2017年4月,刘俊贵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三、新乡市牧野区打击非法集资专案组原负责人梁更生违纪案件。经查,2016年11月10日晚,新乡市公安局组织全市公安机关集中行动(但未说明当晚系环保检查),梁更生接到通知后,泄露集中行动的警务工作秘密,便将集中行动的信息告诉经营龙尊健生馆的其妻刘某,并让其早点关门回家。刘某随即安排合伙人和服务员,提前将健生馆关门停业。此外,梁更生还存在违反廉洁纪律问题。2017年5月,梁更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四、辉县市环保局污染物总量控制办公室原主任冀学才违纪违法案件。经查,2005年至2006年6月,冀学才在辉县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帮助辉县市某公司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名义,收受他人2.7万元;以购车为由,收受他人2万元。2013年1月,冀学才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6年5月,冀学才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处分。
上述案件的发生,暴露出在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关键时期,仍有个别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责不力,工作失察,疏于监督,政策棚架;仍有个别党员干部利令智昏,把环保事业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对环保事业健康发展造成严重伤害。对上述案件的严肃查处,彰显了市委严格落实中央环保政策,严厉打击环保领域腐败问题、坚决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坚强政治决心和鲜明政治态度。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保持高度清醒,切实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守住纪律的底线,不触碰法律的红线。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快环保事业发展,事关“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扎实推进,事关绿色发展理念的有效落实,事关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政治也是大局。能不能落实中央环保政策,能不能在环保工作中守住法律和纪律底线,是对“四个意识”的检验,更是对能不能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检验。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落实中央各项环保政策,加强对排污许可、环评审批、执法督查、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坚决避免为污染企业打招呼、干预环保监督等问题,坚决在环保工作中守住法律和纪律底线。
二要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断强化主体责任,把环境保护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常抓不懈、善做善成。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强化廉政风险防范,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严把环评审批、项目验收、污染防控、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等关键环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环境保护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积极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从源头防治污染;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污染,不断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做到稳定达标排放;依法如实公开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三要严肃追责问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铁腕执纪,严肃问责,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要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对因主体责任不落实、领导干部疏于监管,造成违纪违规问题的要进行问责和追究;对履职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甚至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要深挖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背后的违纪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背后的“保护伞”。用严肃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政策落地,为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