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在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信用监管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城市法治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缓解监管力量不足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信用监管被纳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手段之一,是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政策和有关工作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9〕41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豫政办〔2019〕41号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通知》和《新乡市发改委关于印发新乡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发改财金〔2021〕8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新乡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安排,和新乡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行行政执法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工作安排,市卫健委需于2021年6月前建立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出台相关办法。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
本办法拟建立医疗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适用于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士)、影像技师(士)等医疗卫生人员。
本办法拟根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每年度信用正面信息及负面信息,给予相应加分、减分,根据信用总分划分为优秀、较好、一般、差四个信用等级,分别对应A级、B级、C级、D级。在划分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分别给予激励类或惩戒类监管措施。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
经审核,本办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
五、施行行政规范性文件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办法拟于2021年 6月15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施行医疗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将进一步强化医疗卫生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自律意识,提高医疗质量,有力保障群众就医安全。
六、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2021年5月8日和5月31日,组织法规科、综合监督科、医政医管科、中医科、妇幼健康科、市卫生计生监督局、新乡医学会、考试中心等相关科室(单位)召开了两次专题座谈研讨会,就制定《新乡市医疗卫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整体思路、分级分类办法、具体监管措施等进行了充分讨论。
2021年6月3日,组织全市十家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召开了专题座谈研讨会,就《新乡市医疗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信息归集、信用评分、等级评价、分级分类监管措施、异议处理等内容逐条进行了充分讨论。
2021年5月27日至6月2日,通过委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了意见及建议。
通过座谈会、网上征集意见等形式,对文件适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范围、信用分数的加分、减分办法等条款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2021年6月7日,召开委党组会议对《新乡市医疗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草稿)进行了集体讨论,并获得通过。
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
文件制定过程中无重大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