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的重要方式。行政处罚法是集中规制行政处罚行为,包括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的基本法。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其中有较多条款的修改,与行政执法密切相关,与您一起来看看。
关于行政处罚的定义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在第二条新增了行政处罚的定义。根据该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规定行政处罚定义的意义在于,在法律、法规、规章等没有明确某类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对行为的性质作出判断,进而确定是否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于行政处罚法特别是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某一行政行为被认定为是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将适用该法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授权基层执法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第二十四条解决了乡镇、街办“看得见、管不着”的现状,为授予基层行使执法权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依据。
关于行政处罚种类
与现行《行政处罚法》相比,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三点行政处罚种类,既能够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也解决了之前行政处罚形式与违法行为不匹配的问题。例如“降低资质等级”这种资格罚更有针对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真正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关于法条竞合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本条第二句为新增加的关于法条竞合如何处理的规定,确立了行政处罚领域法条竞合从一重处罚的原则,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并不适用于连续违法行为的处罚。连续违法行为是数个独立且相同的行为触犯了同一法条或多个法条的情形。
关于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否为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一直存在争议。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对在行为人主观过错方面建立了新的规则: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方可予以行政处罚的,应遵循相关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行为人主观状态没有规定的,税务机关等行政机关无需对行为人主观状态进行调查、取证和认定,但行为人能举证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该新规则对于进一步实现“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更好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关于追诉时效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在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句,规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即在一般追诉时效二年的基础上,在个别领域将追诉时效延长至五年。
关于法制审核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完善了原法所规定的审核制度,在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从而确立了行政处罚领域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首先明确了法制审核范围,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都需要法治审核;其次“无审核不处罚”,法制审核成了前置必须程序;最后行政机关赶紧招聘通过法考的人员,是的法制审核“有编有人”同时也扩大法律人才就业。
关于办案期限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为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新增了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并未规定超过期限的法律后果。实践中,无论是行政处罚的办案期限、行政复议的复议期限、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审限,原则上均不构成严重的程序违法,以此为由主张撤销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申请再审基本得不到支持。另外,办案期限的计算一般应当扣除公告、鉴定、调解、处理管辖争议、依法中止调查等所占用的时间。
关于加处罚款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强调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