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印发《新乡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服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新卫人〔2021〕5号
市属及驻市各医疗机构:
《新乡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服务实施细则(暂行)》已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13日
新乡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服务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经我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包括顶尖人才(A类人才)、领军人才(B类人才)、拔尖人才(C类人才)、急需紧缺的经营管理人才(D类人才)。
第三条 成立服务协调机构。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专门设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服务办公室(保健科),负责协调相关事宜。
第四条 明确定点医院。明确新乡6家三级医院(新乡市中心医院、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新乡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为我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享有以下政策待遇:
(一)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明确医疗保健服务专员。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安排专门的医疗保健服务专员,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主要包括:负责与高层次人才的预约、协调和跟踪服务,向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健康咨询服务。
(三)为顶尖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配备家庭保健医生。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高层次人才的健康需求,选配合适的家庭保健医生,提供健康保健服务。急需紧缺的经营管理人才可享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四)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各定点医疗机构为高层次人才建立健康档案,及时记录动态健康信息。
(五)高层次人才可享受门诊、急诊、住院、专家会诊等绿色通道服务。
(六)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专家团队服务。各定点医疗机构组建高层次人才专家团队,根据高层次人才的需求或诊疗实际提供专家团队服务。
第六条 医疗保障服务事项办理流程:
(一)选定服务机构。高层次人才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人才所在单位统一将有效证件、相关证明、自选医院名单等报市卫健委高层次人才健康服务办公室(保健科)(电话:3068190)。
(二)服务登记。新乡市卫健委高层次人才健康服务办公室(保健科)组织选定的医院上门完成服务登记、商定服务专员。
(三)服务预约。高层次人才联系医疗服务专员,享受各项优惠政策下的快捷、方便、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市委最新人才政策进行动态调整,执行过程中涉及问题由新乡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