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黑涉恶表现
1.干预、操控、把持医疗卫生、建筑工程设备、药品等招标采购工作黑恶势力;
2.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专门受雇他人插手医疗纠纷,组织、煽动、参与闹事;或使用暴力手段、持械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甚至伤害医护人员的黑恶势力;或利用家族势力、雇佣他人聚众擅自开设灵堂、烧纸、放鞭炮,阻挠、或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行为;
3.违规违法开展业务的黑救护、黑出租,以暴力手段抗拒劝离的;
4.包庇、纵容黑恶犯罪的在职人员;
5.盘踞在医疗机构周围的“医托”“号贩子”等涉缣违法犯罪人员;
6.群众反映强烈的强制消费、术中加价、欺诈医疗、非法行医等行为;
7.以非法手段威胁干预医疗卫生机构正常决策和业务开展,以及非法阻挠正常建设项目施工的行为。
二、充当“保护伞”表现
8.知情不报或者为黑恶势力提供资金、物质等帮助,致使黑恶势力逃避打击或者坐大成势;
9.为黑恶犯罪人员入党和当选基层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供帮助;
10.怠于履行管理职责、为黑恶犯罪分子攫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
11.干扰办案,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说情袒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