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基本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机构职责
3 信息报告
3.1 信息报告系统及程序
3.2 地震现场通讯、联络、报告方式
3.3 应急救援人员向外求援的方式
4 应急响应
4.1 地震灾害分级
4.2 应急响应分级
4.3 应急响应程序
4.4 应急响应措施
4.5 应急响应终止
4.6 地震灾害后期的医疗卫生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技术保障
5.2 经费财力保障
5.3 物资储备保障
5.4 通信装备保障
5.5 人员防护保障
5.6 交通运输保障
5.7 医疗救援保障
6 奖励与责任
6.1 奖励
6.2 责任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预案管理
8 附则(术语)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开展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防和减少灾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保护灾区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南省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新乡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境内,由地震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地震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引发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新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其他地质灾害危及社会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1.4 基本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以抢救生命和保护健康为第一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公众伤亡率及致残率,同时尽力减少财产损失和其他社会危害。
1.4.2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建立健全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技术规范和各项工作制度,对可能发生的地震灾害做到应对迅速,能依法、高效、规范地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或地震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明确职责,按照分级负责、协同应对的要求,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切实履行职责。
1.4.4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可行的应急预案和规章制度,加强培训演练。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做到定期检查,加强监督管理。
1.4.5 整合资源,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卫生应急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与铁路、交通、民航、通信、气象、环保、军队等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1.4.6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要重视开展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科研工作,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卫生应急指挥人员、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志愿者的素质和能力。要大力普及地震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公众科学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组织体系主要包括:地震卫生应急指挥部、地震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地震现场卫生应急指挥部、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专家咨询组。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图
注:上图中实线表示指挥关系,虚线表示指导关系。
2.1.1 地震卫生应急指挥部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或地震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成立市地震卫生应急指挥部,由市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指挥,市卫生健康委分管主任长担任副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委机关相关处室和委属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分为若干工作组。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地震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根据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相应的地震卫生应急指挥部。
2.1.2 地震卫生应急指挥办公室
常态情况下,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卫生应急办公室(或承担卫生应急管理职责的其他内设机构)负责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日常管理工作。地震灾害发生后,卫生应急办公室(或承担卫生应急管理职责的其他内设机构)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
2.1.3 地震现场卫生应急指挥部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地震现场设立地震现场卫生应急指挥部,地震现场卫生应急指挥由地震卫生应急指挥部委派。
2.1.4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急救医疗中心及急救站、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医疗救治专业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2.1.5 专家咨询组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咨询组。
2.2 机构职责
地震卫生应急指挥部的职责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内的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结合灾情特点,制定传染病疫情和食物中毒等的预防控制方案;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应急物资储备和其他保障工作;为地震应急总指挥部提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的建议等。地震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其日常工作。
地震现场卫生应急指挥部是地震卫生应急指挥部的派出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地震灾害现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等工作。
医疗机构负责地震灾害受伤人员的现场救治、转运监护、收治入院、灾民临时安置点的医疗保障和健康指导工作,并负责伤情、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报告等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与处理、重点人群预防接种、饮用水监测与消毒、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环境消杀灭、尸体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健康宣教等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生活饮用水监督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等工作,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
专家咨询组负责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现场处置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对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提出建议等。
3 信息报告
3.1 信息报告系统及程序
事发地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迅速收集和掌握灾情信息,将灾情、伤情、病情和疫情等信息及时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了解相关灾情信息,对伤情和病情开展损害和救援情况评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将伤情、病情、疫情和卫生系统损失情况等信息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沟通和联系。因停电等原因不能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信息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临时改用电话或人工送卡的方式报告。
3.2 地震现场通讯、联络、报告方式
请求相关部门及时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地震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必要时应配备海事卫星电话,以便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相关情况。
通告、报警形式要采用国际上通用或者当地约定俗成的形式,既简单又便于记忆和推广。
3.3 应急救援人员向外求援的方式
应急救援人员可利用通讯装置向外求援,若无通讯装置,则可利用每人配备的生存工具箱中能发信号的工具向外发送信号求援。
4 应急响应
4.1 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的分级规定和标准将发生在我市境内的地震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和一般地震灾害四级。
4.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发生在新乡行政区范围内及毗邻地区6.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1.2 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发生新乡市行政区范围内及毗邻地区5.0~5.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1.3 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发生在新乡市行政区范围内及毗邻地区4.0~4.9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1.4 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新乡市行政区范围内及毗邻地区3.0~3.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2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关于一般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Ⅳ级响应:启动县(市、区)地震卫生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关于较大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Ⅲ级响应:市、县两级卫生部门同时行动,启动地震卫生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地震灾害,在国家、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做好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响应程序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由地震卫生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并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迅速开展各项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4.4 应急响应措施
4.4.1 医疗救治
地震灾害的现场医疗救治应在地震现场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医疗救治队伍以最快速度进入灾区后,在现场抢险救援人员支持帮助下,首先搜寻、集中伤员,然后检伤分类,先重后轻,现场抢救,及时转送。
如地震造成大量危重伤员,为提高救治成功率,可按照“集中伤员,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危重伤员集中在医疗条件好、救治质量高的医院救治。如伤病人员的数量超过本地医疗机构救治工作负荷,为及时、有效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可根据情况将伤病员集中运送至外地(市、省)治疗。
灾区医院、临时医院和后方接受伤病员的医院要做好救治伤病员情况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4.4.2 卫生防疫
(1)加强饮用水卫生措施
地震发生后,要选择临时性供水水源并加以防护。选择临时性水源的总原则是先选用深层地下水,如有困难,依次选择泉水、浅层地下水、地面水,同时注意避免临时水源的污染。饮用水消毒以化学含氯消毒剂为主,采取直接投加法和持续加药法对缸水、井水进行消毒。另外,在地震灾区,要强化对使用消防水龙带输水、用水车送水及用自备的取水工具分散取水等临时供水措施的卫生监督,保证饮用水安全卫生。
(2)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措施
在地震灾害发生的初期,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协调做好灾民的饮食安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灾害过后恢复生产经营前,必须经食品监管机构重新审查、许可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3)加强环境卫生措施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民临时安置点的建设、简易厕所的修建和垃圾粪便的收集处理、尸体的卫生处理等环境卫生工作。
组织专人指导群众,及时清除垃圾、人畜粪便和尸体,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受淹的住房和公共场所要及时作好消毒和卫生处理,消灭蚊蝇鼠害,做好环境卫生的各项工作。
(4)传染病防控
重建安全卫生饮用水系统,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生物媒介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传染源。加强传染病人的隔离、治疗,做好疫点(疫区)的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工作,及时开展预防性服药、应急接种工作。
4.4.3 健康教育
组织编印健康宣传资料,大力宣传灾后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治等知识,充分利用大众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等)和多种形式(如黑板报、宣传画、演出、讲课等)宣传灾后防病知识,大力提高灾区群众的卫生知识知晓率和卫生行为形成率。
4.4.4 疾病监测与报告
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灾区疾病的监测与报告,要尽早恢复和重建疾病监测报告网络,启动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进行报告,加强灾情、疫情报告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4.4.5 自救与个人防护
受灾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迅速开展自救工作,最大限度地恢复自身医疗卫生设施和功能。对因水、电、油、气等能源供应中断造成医疗卫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灾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调拨发动机、净水器等仪器设备和有关能源,尽快恢复能源供应。参加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人员要注意做好自救与个人防护,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开展地震灾害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4.4.6 心理干预
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伤病员和受灾群众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其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教育、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协同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4.5 应急响应终止
地震灾害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任务结束后,震区灾情、伤情、病情和疫情已趋于平稳,经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地震灾害所引发的健康隐患基本消除,伤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有效救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可宣布终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转入恢复重建和灾后防疫等常规工作阶段。
在应急响应终止后,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总结评估,认真分析工作中好的做法、困难和经验教训,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总结评估情况。
4.6 地震灾害后期的医疗卫生工作
4.6.1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恢复和重建
派往灾区的医疗救护队在完成医疗救护任务撤离灾区前,须做好与灾区医疗机构的交接工作,确保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的延续性。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地方政府灾后重建整体计划,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确保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保障灾区尽早恢复正常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
4.6.2 灾区伤病残人员的治疗与康复
继续做好灾区留治伤病员的治疗与康复工作。可以采取门诊、巡回医疗、家庭病床等多种形式,对伤病残人员进行检查、治疗,帮助其尽快康复,同时还要对新发现的漏诊伤病员及时给予治疗。
对于转送至后方医院的伤病员,要进行系统检查,优化治疗方案。对需要长期治疗的伤病员要制订相应的治疗康复计划。根据灾区恢复重建情况,后方医院可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将基本痊愈的伤员分批转送回当地,并做好与当地医疗机构的衔接工作。
当地医护人员须对伤愈出院的伤病残人员进行回访、复查,对有功能障碍的伤病残人员要指导他们科学进行功能锻炼,尽快帮助其康复。对因地震造成精神心理疾患的人员要给予心理康复治疗。
4.6.3 灾后的卫生防疫工作
灾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对健康影响后果评价的同时,继续做好灾区的各项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迅速恢复和重建疾病监测系统。
要尽快恢复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加强对传染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各个环节的督导检查,要进一步加强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落实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要加强灾区重点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灾区临时组建的疾病监测系统要逐步移交给恢复重建后的卫生防疫机构。
(2)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
按照“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整治灾民临时安置点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清运垃圾污物,做好人畜粪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消灭蚊、蝇孳生地,开展居住地及其周围的灭鼠工作,努力消除传染病可能发生或传播的条件。
(3)加强食品安全和饮水卫生监督管理。
强化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
加强饮用水源和临时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管理,定期监督水质监测结果,保障饮用水安全。
(4)加强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
非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来自灾区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及时发现传染病人,采取措施,防止疫病的播散。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返回人员的传染病监测和报告工作。
(5)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接种与预防性服药。
要尽快恢复和重建计划免疫设施和冷链系统,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接种或普服药物工作,提高人群保护能力,预防相应传染病的发生。尽快恢复受灾地区计划免疫的常规接种,尤其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查漏补种,保护易感人群、消除免疫空白,防止计划免疫所针对疾病的暴发、流行。
(6)继续深入开展卫生防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防病意识。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技术保障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市、县(市)、区两级地震灾害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应急专业队伍由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切实加强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
各类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专业特点和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物资和技术装备,包括现场医疗救护设备、消杀灭药械、预防用生物用品、检验设备和试剂、侦检仪器、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和后勤生活物资、个人防护、标识等。
要有计划地开展应对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相关技术研究。
5.2 经费财力保障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并加强与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积极落实地震等灾害卫生应急专项经费和紧急补助经费,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专项经费和紧急补助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5.3 物资储备保障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经贸、商务、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合制订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更新。
各地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机制。根据本地可能的地震灾害情况,储备一定的卫生应急物资。
5.4 通信装备保障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通讯基础设施和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应急信息通讯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保障和维护信息通畅。在非常时期,利用应急指挥车、海事卫星电话、对讲机等保持通讯畅通。
倡导在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及应急物品,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医疗卫生机构要配置紧急避险及救生设施。
5.5 人员防护保障
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应佩戴明确的标识以表明身份,应配备防护服、防护眼镜、安全帽等,应向其提供基本的安全和危险评估指导,使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都明确警示信号和撤退流程,确保自身安全有保障。
5.6 交通运输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与铁路、邮电、交通、民航、航运、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保证卫生应急人员、伤病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卫生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5.7 医疗救援保障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规划本地区的战略性医疗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各地要依托辖区内的一所综合性公立医院,将其建成本区域内的医疗救援基地,其主要任务是在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能承担大规模伤病员的现场救治、转运和后方收治工作;要积极争取专款,加强医疗救援中心的备用床位、急救车辆、应急医疗救治设备和药品等的储备建设。
6 奖励与责任
6.1 奖励
对参加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2 责任
对在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大力加强与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加强风险沟通,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最大程度公布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急救避险常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7.2 预案演练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类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演练。
7.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新乡市卫生局制定、发布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各地区、各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各地区、各单位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或技术方案。
8 附则(术语)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灾情:指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