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药政函〔2019〕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按照《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卫药政发〔2017〕37号)要求,我委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管理指南(2018年版)》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短缺药品分类分级与替代使用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考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短缺药品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作用,及时通报短缺信息和工作进展,加强协作配合,增强综合应对能力。
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短缺药品管理工作指导,组织《技术指南》学习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辖区内药学服务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开展短缺药品信息分析评估和替代使用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参照《技术指南》,制订院内短缺药品管理规范,科学评估、合理选择替代药品,保障临床药品供应。
三、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库存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院功能定位,合理设置临床必需急(抢)救药品库存警戒线,及时采购补充,原则上库存不少于3个月的用量。
联系电话:010-68792630、68791732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7月1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