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来源: 中国政府网
作者: 职业健康司
发布时间: 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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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职健发〔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央企业,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厅,有关单位:
  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和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保障。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加快推进职业健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职健发〔2019〕46号)的要求,现就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健全完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提升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能力。
  (一)基本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服务保障民生。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健全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服务和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
  坚持行政主导,明确功能定位。发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规划布局和协调推动作用,加强资源整合融合,明确各级各类技术支撑机构功能定位和重点任务。
  坚持目标导向,强化能力建设。围绕职业病防治中心工作、重点任务,加强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提升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
  坚持创新发展,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落实政策保障措施,强化运行管理和评估,促进职业病防治职责全面落实。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健全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并向乡镇延伸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基础设施、人才队伍和学科建设进一步加强,监测评估、工程防护、诊断救治等技术支撑能力进一步提升,满足新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
  二、完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的布局
  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由职业病监测评估、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职业病诊断救治三类技术支撑机构及相关专业机构组成。
  (一)完善职业病监测评估技术支撑机构。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中心)为主干,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职业病监测评估技术支撑网络。国家级技术支撑机构主要是指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等单位,承担全国重点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报告、应急处置、职业健康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等方面法规政策标准研究、技术研发和技术指导。省、市、县三级技术支撑机构主要是指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直属单位或其他法定机构,承担行政辖区内的重点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职业病防治情况统计和调查分析、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报告、应急处置、职业健康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等技术支撑任务。
  (二)建立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支撑机构。充分利用卫生健康系统内外技术资源,构建“国家—行业(领域)—省”的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支撑网络。国家层面,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单位与高等院校、企业、科研院所以共建“联合体”等形式,设立防尘、防毒、防噪、防电离辐射等工程防护技术中心,承担全国职业病危害防护工程设计、工程控制技术和装备、工程治理、个体防护等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研究、技术研发、技术评估和技术指导。行业(领域)层面,依托条件较好的企事业单位,在矿山、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核技术应用、建筑、交通运输、军工等重点行业领域设立工程防护技术分中心,承担本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防护工程设计、工程控制技术和装备、工程治理、个体防护等标准研究和技术研发、筛选、推广、应用。省级层面,省级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单位或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以自主建设或共建“联合体”等形式,设立工程防护技术指导中心,承担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及个体防护等标准研究和技术研发、筛选、推广、应用。
  (三)健全职业病诊断救治技术支撑机构。充分发挥职业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的作用,构建“国家—省—市”并向重点县区、乡镇延伸的职业病诊断救治技术支撑网络。国家级技术支撑机构,依托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单位及具备职业病诊断救治条件的综合医院,承担全国职业病诊断救治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研究、技术研发和技术指导。省、市级技术支撑机构,依托同级职业病防治院所(职业病专科医院)、具备职业病诊断救治条件的综合医院和负有职业病诊断职责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地区职业病诊断救治技术支撑。鼓励有条件的省、市,设置职业病防治院、所。鼓励职业病救治任务重的县区,依托同级综合医院、职业病防治所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救治。鼓励尘肺病等职业病人数量多的乡镇,依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一步提升能力,开展职业病患者康复工作。
  (四)支持相关专业机构参与技术支撑工作。支持职业卫生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及有关康复机构,发挥技术优势,积极参与技术支撑。支持条件较好的企业依托现有技术力量设立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发挥专业优势,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技术支撑,进一步增强技术支撑力量。
  三、加快推进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研究确定技术支撑的依托单位及其具体任务,指导技术支撑机构根据承担的职能并参照推荐标准(详见附件1、2、3),加快推进组织机构、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
  (一)加强组织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各技术支撑机构要明确承担职业卫生及放射卫生工作职能的部门,配备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检验、工程技术、临床医学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制度,加强首席专家、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等技术骨干的培养,提高专业人才综合素质和能力。鼓励和支持相关高等院校加强职业健康学科建设,开设职业卫生工程等专业,在工科院校的相关专业以及医学院校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增设职业卫生工程课程,探索培养“职业卫生+工程”的复合型人才。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技术支撑机构要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工作需要,加强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的建设和改造,配备必需的仪器设备,配置必要的业务用车、应急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尽快补齐基础设施等方面的“短板”。国家、省级及行业(领域)技术支撑机构要加快推进设备设施“提档升级”,抓紧建成功能先进的实验室、测试平台或研发基地。
  (三)加强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和治理能力建设。突出粉尘、毒物、噪声和电离辐射等重点职业病危害,加强工程防护、个体防护技术创新和突破,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国内外先进、适宜技术筛选评估。依托国家技术中心、行业分中心和省级技术指导中心,引导培育一批关键技术研发、防护装备生产制造的骨干企业。完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机制,加强成果转移转化综合示范。
  (四)提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能力。国家级技术支撑机构要提升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具备职业病危害因素“全覆盖”检测能力和化学品毒性分析鉴定能力,增强对全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和化学品毒性分析实验室的质量控制能力。省级技术支撑机构要具备区域内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化学品毒性分析鉴定能力,通过盲样考核等方式增强对区域内检测检验实验室的质量控制能力。市、县级技术支撑机构要进一步提升现场采样及检测、实验室分析的规范性科学性,具备区域内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
  (五)提升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救治的技术支撑能力。国家、省级技术支撑机构要着力提升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救治等综合能力,增强质量控制、远程会诊、技术指导等能力。市及有关县级技术支撑机构要完善条件并加强相关能力建设,能够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救治等任务。尘肺病、化学中毒等医疗救治任务重的地区,省级、有条件的市级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单独设立或与有关医院共建相关救治专科、基地或中心。
  (六)提升政策研究和科研能力。国家、省级技术支撑机构要围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研究,增强政策研判和评估能力。推动将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职业病诊断及救治等关键技术、重大项目纳入重大卫生科技专项、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通过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研发机构等方式,深化产学研融合,尽快突破急需急用技术的“瓶颈”。
  (七)提升信息化和大数据管理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及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统筹推进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信息化建设,实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重点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程防护、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卫生及放射卫生检测评价等信息“一网通”。各技术支撑机构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相关软硬件设施,增强信息数据汇总、分析、评估能力。
  (八)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国家、省级技术支撑机构要加强与工业化国家、“一带一路”相关国家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和分享先进技术和经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推动将其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同步推进,强化和落实领导责任,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措施。
  (二)加强政策支持。国家卫生健康委推动将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纳入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同步规划。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积极争取基本建设、财政投入、科技创新、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三)加强管理与评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作的督促和评估,建立技术支撑机构管理和评估制度。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宣传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1.职业病监测评估技术支撑机构建设推荐标准

     2.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支撑机构建设推荐标准

     3.职业病诊断救治技术支撑机构建设推荐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4月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