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药政发〔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医保局、中医药局、药监局、军队相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要求,国家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各成员单位制定了《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级联动机制通过直接挂网、自主备案和药品储备等方式在一定时间内仍无法有效解决短缺问题的药品,通过短缺药品信息上报表(附件2)向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
联系电话:010—68792630、68791452
附件:1. 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4月2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