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科教函〔2020〕4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厅(部、局)、市场监管局、药监局:
为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推进新冠灭活疫苗生产车间建设、审批及运行,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制定了《疫苗生产车间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作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推动新冠疫苗生产的临时性应急要求。该通用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疫苗生产车间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0年6月1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