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中国政府网
作者: 职业健康司
发布时间: 202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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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办职健发202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2月31日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及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学习宣贯工作

《办法》以《职业病防治法》为依据,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适应职业健康新形势、新要求,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供了重要依据,也是规范技术服务行为、保证技术服务质量、维护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布施行《办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把学习宣传贯彻《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研讨,认真学习领会《办法重要内容,准确把握制度设计的核心内涵和精神实质,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要按照当前疫情防控的总体要求创新培训和宣传方式,通过举办培训宣贯会、设立咨询电话及网络宣传等形式,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宣传解读办法,讲清讲透《办法》的新要求新举措,为《办法》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二、完善配套制度,规范资质认可各项工作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据《办法》对现行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修订、废止与《办法》不一致的文件,结合实际制修订必要的配套文件。要参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程序》(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附件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估大纲》(附件3)等文件要求,抓紧制定乙级资质认可程序,规范申请受理、技术评审、行政审查以及专家库组建等工作。要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纳入行政审批(政务)大厅统一管理,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一网通办”,逐步实现资质申请线上办理、审批结果线上公布、资质信息线上查询。要严肃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加强对工作人员及专家的教育管理。要切实保障资质认可所需经费,确保《办法有效实施

三、有序衔接过渡,妥善做好资质延续及认可工作

(一)按照《办法》的有关精神,2021年1月31日前资质到期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效期延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2月1日4月3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下称“资质认可机关”)依职责受理2021年4月30日前到期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含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申请。按期提交资质延续申请材料并被受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质认可机关作出决定前,其原有资质证书继续有效;经告知后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或提交的申请材料未被受理的,其原有资质证书到期失效。

(二)2021年2月1日起,资质认可机关开始受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申请,并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开展资质认可工作。2021年5月1日及之后资质到期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间及要求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因疫情防控需要暂不能开展现场技术考核的,资质认可机关可以适当调整受理申请的时间。

(三)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乙级资质,在资质延续时整合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中,业务范围转并为采矿业,今后不再单独设(煤矿)乙级资质。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在资质延续时按照《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新旧业务范围转并表》(附件4)的要求进行转并。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工作质量和水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做好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延伸检查,提升监管精准性。要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许可信息、监督执法信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等信息管理系统,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要加强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要以《办法贯彻实施为契机,大力加强职业健康监管能力建设,加快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人才队伍和能力建设,确保技术支撑能力能够跟得上落得实。

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程序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估大纲

   4.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新旧业务范围转并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1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