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在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信用监管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城市法治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缓解监管力量不足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急发〔2023〕35号),信用监管被纳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手段之一,是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政策和有关工作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急发〔2023〕35号)、《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9〕41号)、《新乡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应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通知》(新发改信用〔2024〕279号)。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
对本办法拟建立医疗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适用于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士)、影像技师(士)等医疗卫生人员。
本办法拟根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每年度信用正面信息及负面信息,给予相应加分、减分,根据信用总分划分为优秀、较好、一般、差四个信用等级,分别对应A级、B级、C级、D级。在划分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分别给予激励类或惩戒类监管措施。
四、施行行政规范性文件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经评估,施行医疗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将进一步强化医疗卫生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自律意识,提高医疗质量,有力保障群众就医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