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市属及驻市各医疗机构:
为规范全市专科(病)诊疗中心的设置审批和管理,市卫生计生委研究制定了《新乡市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1日
新乡市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专科(病)诊疗中心的设置审批和管理,发挥专科(病)诊疗中心的学科带头作用,促进全市医疗技术的发展和服务能力的提高,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科(病)诊疗中心是指设立在医疗机构内,冠以行政区域名称为识别名,以临床诊疗为主、突出专科(病)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按照专科、专病分类主要包括符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内科、外科中的二级科目和其它一级科目及部分多发病、疑难病的规范名称。
第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辖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对辖区专科(病)诊疗中心的布局和数量进行规划。同一专业的专科(病)诊疗中心在冠名的行政区域内只设置1个。
第五条 市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命名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专科(病)诊疗中心的命名,包括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识别名称包括行政区域名、专科(病)名称,通用名称为诊疗中心。
第七条 医疗机构设立专科(病)诊疗中心,应向有批准权限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报。
第八条 申报市级专科(病)诊疗中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设置市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应为二级以上医院。
(二)科室(病区)病床数:市级中心≥100床,专科(病区)病床使用率达90%。(不需设床位的专科、专病除外)
(三)申报市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应为市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
(四)专业技术水平在冠名的行政辖区内具有最高的学术水平,能够承担本专业的疑难病例诊治和技术咨询,并能承担本专业的临床教学、技术人员培训任务。
(五)申报市级诊疗中心的,近5年,应举办过全国性本专业学术会议1次以上或全市性本专业学术会议2次以上;每年至少有1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至少有2篇学术论文在国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承担过省级科研课题,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成果1项以上。
(六)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配备合理,其中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资质),在本专业临床一线连续工作10年以上,在辖区内为本专业的学术权威。
(七)专业设施、设备配备齐全,满足本专科(病)诊疗中心业务需要,并在冠名的行政辖区内处于领先水平。
(八)近3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医疗事故。
第九条 凡申报专科(病)诊疗中心的医疗机构,应填写《新乡市专科(病)诊疗中心申请书》;申报市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新乡市专科(病)诊疗中心评分标准》。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业的发展需要和条件,按照《新乡市专科(病)诊疗中心评分标准》,不定期地开展专科(病)诊疗中心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专科(病)诊疗中心评审。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业组,进行材料初审和现场测评,并根据评审结果,对合格的专科(病)诊疗中心予以确认,颁发专科(病)诊疗中心证书。
第十二条 专科(病)诊疗中心必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保持学术、技术水平在全市相应范围内的领先地位,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并带动本院及全市相应范围内专科(病)建设的共同发展。
第十三条 专科(病)诊疗中心有效期3年。专科(病)诊疗中心所在医疗机构应在到期前30天提出复核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复核,符合专科(病)诊疗中心条件的,继续保留资格,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撤销。同一专业有新申报的,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重新评定,择优确认。凡专科(病)诊疗中心到期后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冠名资格,应立即拆除牌匾,停止一切与冠名中心相关的宣传。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已确认的专科(病)诊疗中心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专科(病)诊疗中心资格。
第十四条 专科(病)诊疗中心应认真填写《新乡市专科(病)医疗中心年度运行情况表》,并于次年2月10日前上报批准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临床、医技科室不得擅自以xx医院xx中心命名(体检中心、保健中心、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静脉药物配置中心除外)。使用该类名称的科室应在辖区内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社会影响,并需报登记注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但仅为内设科室,不得以“xx医院xx中心”名义进行宣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设置的新乡市专科(病)诊疗中心(含经省卫生计生委批准的新乡市专科(病)诊疗中心)按本办法的规定,在3个月内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逾期未重新申请的诊疗中心自行失效,并立即拆除牌匾。经省卫生计生委批准的河南省专科(病)诊疗中心要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新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新乡市专科(病)诊疗中心申请书
政策解读:https://wjw.xinxiang.gov.cn/zcfg/zcjd/2025-06-11/338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