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新卫〔2024〕37号 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新乡市医疗卫生机构院外购药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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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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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市属、驻市各医疗卫生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现将《新乡市医疗卫生机构院外购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16日
 

新乡市医疗卫生机构院外购药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临床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保护患者的切身利益,落实医药购销领域行风建设有关要求,切实减少因患者外购药品带来的安全隐患,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外购药品是指医师在医院内开具的处方(医嘱)中,因诊疗疾病需要患者到院外购买的药品;院外购药是指在本医疗机构药房之外的所有药品购买行为。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医疗机构有外购药处方权的医师、返聘外聘老专家在本院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如门诊、病房、治疗室等)开具的处方(医嘱)。

  (三)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等所有药品剂型(毒、麻、精、放等特殊管理药品和儿科处方涉及药品不得外购)。

  二、管理规定

  (一)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资质的医师方有开具外购药品的处方权,并在病历中予以记录。外购药处方要在医疗机构按照院内处方进行留存管理。

  (二)临床医师应在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范围内使用药物,做到合理用药。

  (三)各临床科室应结合本科室实际情况,定期向药学部提出新药购进申请,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定期讨论新增及淘汰药品品种,保证医院基本用药的齐备,以满足临床用药需要。

  (四)外购药品条件:

  1.开展新技术新业务、临床急(抢)救、特殊临床诊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自然灾害临床需使用,而本医疗机构现有用药供应目录药品无法提供有效治疗的。

  2.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品种中无替代的、未中标药品且无法通过临时采购的药品。

  (五)本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已有同类或相类似作用的药品、能正常采购供应的药品、中成药和辅助性药物等临床非紧急、必需的药物一律不得院外购药。

  (六)医师开具的院外购药处方,药品名称、剂量、剂型、用法等必须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遵守院内处方管理的相关规定。

  (七)外购药处方医师应严格履行书面告知,明确告知使用范围、用途及相关注意事项,开具外购药品处方前应经患者或其授权人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按流程填写《院外购药审批表》并提交备案。

  (八)医师严禁以任何书面形式(包括约定代号、字母、符号、缩写等)或以口头形式强制、暗示、诱导患者到指定的院外其他具体购药地点购药,更不得为院外药品销售机构出具购药清单并向其索取回扣等。

  (九)严格实施患者院外购药监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门(急)诊、住院病房和院内药房(局)等位置设置显著提示(严禁医务人员违规指定患者院外购买药品、严禁医务人员开具商品名药品),通过设置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等形式,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由医务处牵头,药学部、医保办、监察室等科室加强工作联动,定期对《院外购药审批表》涉及药品品种进行汇总、点评、公示。

  (十)医师开具外购药品处方行为将纳入各医疗机构行风建设风险点管理,严格要求,违规进行纪检约谈。设置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

  (十一)所有授予处方权的进修、规培、轮转医师以及研究生、实习医师,均不得开具院外购药处方。

  三、流程规定

  (一)符合院外购药条件的,由有处方权的医师填写《院外购药审批表》,正确填写患者相关信息、药品通用名、药品剂量、剂型、用法等,经科主任签字(紧急情况除外,但事后需补签),医务部门审批备案后,可开具院外购药处方,让患者到院外自行购买。

  (二)住院患者应签署《院外购药知情同意书》,并将院外购药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及知情同意书附于病历中。病程记录中需注明外购药品的基本信息。

  (三)非住院患者应签署《院外购药知情同意书》,开具处方医师的临床科室应统一保管好知情同意书。

  (四)患者外购药品用药前,主管医师应查验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及相关购药凭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外购药品说明书进行配置和使用,并严格观察患者用药反应,预防和减少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

  四、违规行为

  存在下列任意一种行为的,视为违规。

  (一)以任何书面形式包括约定代号、字母、符号、缩写等,或以口头形式暗示、诱导、强制患者去院外指定药店购药的。

  (二)本院有同类药品仍介绍病人外出购买比本院价格高的药品的。

  (三)确实需外出购药,未经科主任同意,没有填写《院外购药审批表》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病人外出购药的。

  (四)医务人员联系药品代理商指定患者及家属到指定点购买,或是联系药品代理商送药到医院的。

  (五)有收受外购药品供应商或药店回扣等违规行为的。

  五、违规处理

  (一)科室主任为本科室规范患者院外购药行为的主体责任人。负责宣传教育和管理,严禁科室医师利用工作之便出现上述违规行为。若科室管理不到位而频发违规事件,科室主任负同等责任,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全院通报:

  1.利用职务之便,诱导患者采购非本院药品;

  2.无特殊原因诱导患者到指定地点购药;

  3.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外购药品手续不齐全的;

  4.未做到合理用药引发医患纠纷的。

  (三)发生下列情形的,除全院通报外,当事医务人员交由纪检部门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诱导患者使用外购药品,引发严重医患纠纷的;

  2.利用工作之便,向患者销售自带药品,谋取私利,或向院外销售机构索取回扣者。

  (四)对于当年内多次发现群众反映医疗机构出现违规院外购药行为经卫健部门督促整改,仍然存在违规现象的,取消当年内该医疗机构和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卫健系统内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和卫生健康行业人大、政协与劳模等代表人选推荐资格。

  附件:

  1.医院患者院外购药审批表

  2.医院院外购药知情同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