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为引导和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经研究制定《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8月30日
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财务发〔2015〕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卫生健康单位(以下简称卫生健康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卫生健康单位(以下简称受赠单位)提供物资(主要是指医疗救治类、卫生防护类、消杀类等用品)、资金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 卫生健康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自愿无偿;
(三)符合公益目的;
(四)非营利性;
(五)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和管理;
(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
第五条 卫生健康单位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
(一)用于医疗机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
(二)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
(三)用于卫生健康人员培训和培养;
(四)用于卫生健康领域学术活动;
(五)用于卫生健康领域科学研究;
(六)用于卫生健康机构公共设施设备建设;
(七)用于其他卫生健康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第六条 卫生健康单位不得接受以下捐赠: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四)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
(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
(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十)承担政府监督执法任务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捐赠。
第七条 在重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市卫生健康委成立相应的指挥部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物资保障组,接受的捐赠物资由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统一负责接受、管理、调配和分发。日常工作中接受捐赠的,由相应的科室进行接受和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捐赠人向卫生健康单位捐赠,应当由单位捐赠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卫生健康单位其他内部职能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
第二章 捐赠物资接受管理
第九条 接受货币方式捐赠,原则上应当要求捐赠人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受赠法人单位银行账户。
接受非货币方式捐赠,应当要求捐赠方提供佐证捐赠物资财产价值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受赠法人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及时将捐赠票据交付捐赠人。无法提供财产价值的,只在票据上填写接受物资数量。
第十一条 捐赠数量较大或者不适合在市卫健委入库保存的物资,应协商捐赠方直接发送至指定受赠方,由受赠方开具接收证明并报送捐赠管理部门,捐赠管理部门根据接收证明记账。
第十二条 受赠单位捐赠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捐赠接受台账,专账管理,及时对接受物资、货币进行逐项核对、入账。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物资种类、数量、及相关资质证件,须经捐赠方、接受方二人以上核实清单无误并签字确认后入库。
第十四条 受赠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严格按照本单位宗旨和捐赠方意愿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
捐赠方意愿限定用途的捐赠财产,受赠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捐赠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捐赠财产使用管理。对捐赠协议、方案、执行、审计和考评情况进行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受赠单位接受的捐赠财产一般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处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七条 货币捐赠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捐赠限定用途的,受赠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责、宗旨和捐赠约定内容,制订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明确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支出审核审批程序和权限等。
(二)捐赠未限定用途的,受赠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使用范围,结合本单位职责或宗旨开展公益活动,并严格执行单位统一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受赠单位不得支付与公益活动无关的费用。
(四)受赠单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五)受赠事业单位不得用捐赠财产提取管理费,不得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受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除捐赠协议约定外,不得用捐赠财产提取管理费和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六)受赠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七)受赠单位应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降低活动成本。
第十八条 非货币捐赠财产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捐赠限定用途的,受赠单位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内容,制订财产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使用范围和使用流程。
(二)捐赠未限定用途的,受赠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使用范围,结合本单位职责或宗旨开展公益活动,并严格执行本单位统一的资产管理规定,合理安排财产使用,提高使用效率。
(三)受赠单位不得用于开展非公益活动。
第三章 捐赠物资调拨管理
第十九条 捐赠财产原则上执行即来即调原则,不做库存积压(受单位仓库场地限制)。捐赠管理部门根据接受捐赠财产情况及时制定调拨计划,经市卫健委主要领导批准即执行调拨。
第二十条 调拨计划的制定遵循“先急后缓,突出重点”原则,优先调配,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非紧急捐赠财产,由需求单位向市卫健委对应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捐赠管理部门汇总提出分配意见,报市卫健委主要领导批准,进行调拨。
捐赠物资发放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做好发放登记。
第二十一条 捐赠管理部门及时办理捐赠财产接收手续,组织和监督捐赠财产发放,并在捐赠财产发放签收证明上签字盖章。各接收单位要加强对捐赠财产的管理,做好捐赠财产接收、登记、分发等工作,做到账物清晰、管理规范,并在接受捐赠物资完毕后一个月内将分配和使用等情况报捐赠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在重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可由捐赠管理部门先行从捐赠物资中予以安排,事后完善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捐赠财产调拨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严禁变相收费、变卖、截留。
第二十四条 捐赠管理部门对捐赠财产严格按规定用途专项使用,合理申报使用数量,节约、安全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改变用途。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卫生健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捐赠管理使用责任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六条受赠单位接受捐赠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纳入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受赠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捐赠管理检查和审计工作,并及时将检查、审计结果予以公开。
对受赠金额大、涉及面广的项目,应当实施项目专项检查、审计和项目绩效考评。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捐赠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和专项审计。
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对受赠单位和受赠项目的专项检查和审计,并适时向社会公开检查和审计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卫生健康单位公益事业捐赠作出突出贡献的捐赠人予以鼓励和表扬。
第三十条 卫生健康单位应当主动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依法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捐赠财产依法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确保捐赠财产使用安全有效,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对违犯相关法律法规、党政纪律和财经纪律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