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教育局、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8 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市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具备以下条件可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招收3岁以下幼儿
(一)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登记许可,必须实行单独编班。
(二)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不得领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奖补经费及有关幼儿园财政经费补助。对以提供托育服务为名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违规使用财政经费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幼儿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 2019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 年版)及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建设专业化、规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二、县级教育部门及时为符合以上条件的幼儿园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相关开展托育服务的注册登记许可材料
三、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在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信息,定期采取邮箱发送、纸质交换、数据推送等工作形式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市民政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做好业务指导与监督工作。
未在相关部门进行托育服务注册登记的幼儿园不得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五、各相关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8 号)工作职责,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
新乡市卫生健康委人口科 3696791
新乡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3519021
新乡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3696671
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新乡市教育局、新乡市民政局
202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