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例》自11月27日起施行。
一、条例修改顺应趋势 十分必要
《条例》的修改坚持法制统一,与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内容保持一致。“十三五”期间,河南总人口增长趋势明显减弱。2021年5月31日,中央政治局审议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作出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科学决策。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优化生育政策、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等内容作出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河南省人口发展变化形势,对《条例》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二、明确三孩政策 取消社会抚养
优化生育政策,是此次条例修改的重点。此次修改后《条例》明确: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夫妻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条例》明确,要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同时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与社会抚养费相关的处分规定。
三、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明确育儿
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 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
四、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
此次《条例》修改对相关支持保障措施进行细化。处理好新旧衔接,按照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相关奖励扶助措施继续有效,保障相关人群合法权益。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 “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且女方年满四十九周岁的夫妻,在生活确有困难或者住院期间可以发放护理补贴。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