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河南省省级医学中心省级区域医疗中心设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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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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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河南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省级医学中心、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和县域医疗中心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带动全省医疗服务水平提升。

  2023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要求依托综合实力较强的三甲医院布局建设神经疾病、肿瘤等20个省医学中心,进一步提升高精尖医疗服务供给能力。按照“突出重点、网格布局、均衡配置”的思路,重点建好市级“四所医院”和80个省区域医疗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我省自2019年起已开始着手规划设置省级医学中心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以下简称省级“双中心”)。截至目前,已设置了心血管、神经疾病、肿瘤等14个专业15个省级医学中心和呼吸、消化、儿童等18个专业60个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为加快形成有利于省级“双中心”发展和发挥作用的政策环境,亟需出台省级“双中心”设置管理办法,明确功能定位,规范设置要求及流程。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三条。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省级“双中心”的定位、职责和省卫生健康委作为省级“双中心”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

  第二部分:设置与命名。明确了省级“双中心”依托医院基本条件,省级“双中心”的命名原则等。规定省级“双中心”实行期满复审制度,有效期五年,各依托单位需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申请复审。

  第三部分:组织管理。明确了省卫生健康委组建省级“双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并明确了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依托医院的职责任务。

  第四部分:设置流程。包括提交申请、资料审核等步骤,省卫生健康委按照公平公开、达标择优、区域均衡的原则从符合条件的医院中选择,按规划科学设置。

  第五部分:运行管理。确定省级“双中心”的内部组织架构,明确省级“双中心”依托的主体医院隶属关系不变,强调每年形成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省级医学中心每年应同时提交全省相应专业的医学发展报告。

  第六部分:考核评价。根据“年考”进行动态调整,确定了考核形式、考核内容等,对考核不合格或期满复审未通过的中心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经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部分:专家委员会管理。明确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专家组成员实行聘任制度,聘期5年。明确了专家的基本条件、工作纪律和解聘情形。

  第八部分:附则。明确了办法施行的时间及医院未正式设置命名成为省级“双中心”前,不得以省级“双中心”名义开展任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