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在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信用监管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城市法治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缓解监管力量不足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信用监管被纳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手段之一,是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事项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对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新发改财金〔2021〕355号)要求,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拟建立行政管理事项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拟在采用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对社会法人和个人的行政审批事项、本单位牵头的市级评先选优、向上推荐评先选优、单位内部评先选优活动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事项。
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中有各类红名单信息的当事人,依据《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依法依规给予优先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选择对象、优先推荐评优评先等措施。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中有各类黑名单信息的当事人,依据《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依法依规给予列为行政审批重点审查对象、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享受政策性扶持资助政策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