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依法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各科室负责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重要信息需要提请分管领导审核,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委办公室负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联合发文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何种密级不明确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泄密事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有关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