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新乡市卫生健康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 www.xxswjw.gov.cn
作者: 新乡市卫健委
发布时间: 2020-12-30
次浏览
分享到: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依法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各室负责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重要信息需要提请分管领导审核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办公室负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联合发文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征得其他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何种密级不明确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泄密事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有关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2012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