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健委关于公共场所行政许可审批后的日常检查计划
为严格落实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实现许可事项审批后全覆盖核查,及时排查许可后经营合规、条件保持、制度落实等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和《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次关于公共场所的日常检查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许可一批、核查一批、全覆盖无遗漏,全面开展审批后监督检查,杜绝“重审批、轻监管”,切实履行行政审批后续监管职责。
二、检查依据
根据《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办理机关一次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2个月内对公共场所和申请人承诺项进行全覆盖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审批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三、检查范围
本单位本年度新办、变更、延续许可的经营单位。
四、检查重点内容
(一)许可主体合规性。许可主体与实际经营主体一致,无出租、出借、转让、伪造、涂改许可证件行为。
(二)许可条件持续保持。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布局流程、人员资质、卫生条件、安全条件等,是否符合审批时核定标准,有无擅自变更。
(三)经营范围合规情况。是否按照许可事项、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有无超范围经营。
(四)整改落实情况。前期检查问题整改、承诺事项履行、投诉举报问题处置情况。
五、检查方式
以现场核查为主,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影像留存等工作。
六、时间安排
自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办结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首次行政检查。
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月1日
豫公网安备 410711020007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