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新卫放罚﹝2024﹞1 号 |
处罚名称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违法事实 | 1、该医院综合楼一楼东北角拍片室DR(型号为新东方1000A 的摄影X射线机)改建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于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5月14日投入使用。 2、该医院综合楼一楼东北角拍片室内型号为新东方1000A的摄影X射线机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于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5月14日投入使用。 |
处罚依据 | 1、违反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 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 作人员证》”。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 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违反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 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 X 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 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 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规定 3、违 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 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 辐射对健康的影响”的有关规定。 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对 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 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 的规定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 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的规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获嘉学文仁康医院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2410724MJG17317XC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职**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违法行为类型 | 1、该医院一楼放射科 DR 拍片室工作员人员吕喆、孟静未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 行为,违反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 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 作人员证》”。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 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该医院医院一楼放射科 DR 拍片室内未配备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 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 X 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 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 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规定 3、该医院一楼放射科 DR 拍片室放射工作人员吕喆、孟静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 照射时,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行为,违 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 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 辐射对健康的影响”的有关规定。 4、该医院一楼放射科 DR 拍片室放射工作人员吕喆、孟静未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对 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 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 的规定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 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的规定, |
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2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1.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02 |
处罚有效期 | 2027/08/02 |
公示截止期 | 2027/08/02 |
处罚机关 | 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0700MB0U017726 |
数据来源单位 | 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0700MB0U017726 |
备注 | |
公开范围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