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新卫放罚﹝2024﹞2 号 |
处罚名称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违法事实 | 1、该医院综合楼一楼东北角拍片室DR(型号为新东方1000A 的摄影X射线机)改建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于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5月14日投入使用。 2、该医院综合楼一楼东北角拍片室内型号为新东方1000A的摄影X射线机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于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5月14日投入使用。 |
处罚依据 |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和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第(六)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的规定; 2、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和《河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三)变更项目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变更许可项目的设备清单、设备性能和放射防护检测报告;(五)新 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的规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原阳县福宁集镇卫生院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410725417274453B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邢**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违法行为类型 | 1、该单位综合楼一楼东北角拍片室DR(型号为新东方1000N1a的摄影X射线机)改建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于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5月14日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的规定; 2、该单位综合楼一楼东北角拍片室内型号为新东方1000N1a的摄影X射线机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于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5月14日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和《河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三)变更项目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变更许可项目的设备清单、设备性能和放射防护检测报告;(五)新 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的规定。 |
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8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18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02 |
处罚有效期 | 2027/08/02 |
公示截止期 | 2027/08/02 |
处罚机关 | 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0700MB0U017726 |
数据来源单位 | 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0700MB0U017726 |
备注 | |
公开范围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