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

新卫消罚〔2024〕2号 河南福瑞蓝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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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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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新卫消罚〔2024〕2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 罚款
违法事实 河南福瑞蓝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9月27日于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文岩路10号院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嘉健怡路宁®酒精湿巾”:1、属性名“湿巾”不准确,应为“卫生湿巾”;2、产品标签未标注“杀灭微生物类别”、“有效成分及其含量”;3、产品标签标注“消毒”字样。
处罚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南福瑞蓝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02MACBFU0A4B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姚**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1272***********70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1、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和《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五条第(三)项“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的规定;2、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7.1k)“卫生用品要求:7.1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k)卫生湿巾还应标注产品规格、主要原料名称、执行标准编号、卫生湿巾挤出液(有吸附作用的杀菌因子为生产用液)中的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杀灭微生物类别、使用范围”的规定;3、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7.4.4“卫生湿巾的标签不应标注灭菌、消毒、抑菌、除菌、药物、高效、预防性病、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抗炎、消炎;产品名称不应标注“抗菌”字样”。
处罚内容 河南福瑞蓝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9月27日于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文岩路10号院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嘉健怡路宁®酒精湿巾”:1、属性名“湿巾”不准确,应为“卫生湿巾”;2、产品标签未标注“杀灭微生物类别”、“有效成分及其含量”;3、产品标签标注“消毒”字样,合并罚款4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15
处罚有效期 2027/11/15
公示截止期 2027/11/15
处罚机关 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700MB0U017726
数据来源单位 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700MB0U017726
备注  
公开范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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