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以引导、示范、提示、辅导、建议、规劝、约谈、回访等非强制方式,依法促使行政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指导的类型
1.助成型行政指导。行政机关从行政管理政策、业务、专业技术、信息等方面帮助行政相对人增进和保障其合法权益。
2.规制型行政指导。行政机关预防、抑制和防范行政相对人妨害行政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指导其纠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防止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合作型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倡导和鼓励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实现政民互动、合作、和谐。
三、行政指导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符合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并符合行政执法主体、执法程序等要求,不得以实施行政指导代替依法应当作出的行政行为。
2.增益止损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行政相对人违法而使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和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失。行政相对人听从行政指导而实施的行为应当给予信赖保护。
3.自愿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注重同行政相对人互动沟通,争取其理解、支持与配合,提高行政指导的实效性。行政相对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性手段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
4.合理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积极履行职责,优先采用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方式实施行政管理,实施行政指导要尽量采取合理、简易、便捷的行政指导方式,做到实施程序简便,行政成本降低,行政效率提升。
5.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平公正,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应当实施相同或者类似的行政指导;实施行政指导必须符合行政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指导信息应当公开。
四、行政指导的基本方式
1.引导。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引导性、鼓励性政策、规划、计划,发布信息、公布情况,提供优质信息服务,将其广泛用于经济发展、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示范。行政机关通过描绘美好前景、树立行为典范、推荐展示等方式,鼓励行政相对人自愿按照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社会公益、符合行政管理目的,同时也符合其总体利益的方向去作出行为。
3.提示。行政机关将行政相对人理应知晓但容易疏忽、出错的问题和事项善意地告知、提醒,促使其加以注意和警惕,妥善解决问题,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和损失。
4.辅导。行政机关就行政管理业务、行政管理信息、法律政策等方面对行政相对人以具体的指点指引、说理释惑、解释帮助。
5.建议。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需要,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建议、表明意见,供其选择参考。
6.规劝。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可能发生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升级等情形时,开导、劝说、说服行政相对人,促使其接受行政机关的意见、纠正违法、改正错误,避免违法行为扩大或再犯类似错误。
7.约谈。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集体或个别约见,进行交流沟通、交换意见,了解有关情况,指出发现的问题或违法事实,宣讲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并促使行政相对人积极配合、自觉履行义务。
8.回访。行政机关对重大复杂、在社会产生广泛影响或者认为有必要进行回访的行政案件,回访行政相对人,督促指导纠错措施,巩固执法效果,了解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征询意见建议。
9.在符合实施行政指导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以积极探索更多的行政指导方式,还可以将多种行政指导方式加以组合,进行综合指导。
五、行政指导的启动
1.行政机关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实施行政指导。
2.可以依职权实施行政指导。
3.可以根据有关单位的指示、建议实施行政指导。
六、行政指导的形式
1.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者电话、短信、微信、简易行政指导书等其他简易形式。
2.采用书面形式实施行政指导的,应当制作行政指导文书;行政指导文书应当载明行政指导的对象、目的、时间、内容和实施人员等事项,并依法送达行政相对人。
3.采取简易形式的,可以简要记录或定期统计实施行政指导的基本情况。
4.行政相对人要求提供书面指导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
七、简易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
1.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事项过程中,解答行政相对人的疑问、咨询,引导行政相对人快捷办理相关事务。
2.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等媒介平台发布行政管理信息、便民利民举措,在线交流答复。
3.实施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检查、巡查等过程中,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倾向进行劝告、提醒。
4.当场发放行政管理资料、宣传卡片等,促使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地从事相关活动。
5.其他行政指导事项简单、影响较小、时效性较强的情形。
八、行政指导融入行政执法
1.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职责,针对工作特点,在业务流程中引入简易行政指导,方便行政相对人办理相关事务。
2.行政机关应当落实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通过行政指导帮助行政相对人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
3.行政机关应当落实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制度,通过行政指导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巩固执法效果,提高法律遵从度。
九、重大行政指导
重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抽象行政指导或者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有较大影响的具体行政指导。
十、行政指导的立卷归档
1.行政指导完成或者终止后,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指导文书、证据材料、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复印件等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2.简易行政指导可以按照方式、时间等分类定期归档。
3.一般行政指导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案卷的副卷入卷。
4.重大行政指导可以单独立卷归档。
十一、简易行政指导记录簿
1.简易行政指导记录簿用于行政机关定期归集统计适用简易行政指导的档案案卷。
2.行政机关可以按照行政指导的方式、时间等分类,对简易行政指导统计表或简易行政指导书定期进行归档。
十二、简易行政指导统计表
1.简易行政指导统计表用于行政机关根据日常管理、行政执法或为满足行政相对人的简单需求,通过电话、短信、发放材料等简便易行的方式实施的行政指导。
2.可以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简要统计。
3.对于大量的、口头方式实施的简易行政指导可不予统计。
十三、简易行政指导书
1.简易行政指导书用于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当场通过书面形式实施的简易行政指导。
2.“行政指导内容”应当简要叙述实施行政指导的原因、指导的内容、相关建议意见等。
3.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出错的问题,多发、易发违法行为等进行梳理,事先制作格式化文书,方便行政执法人员即时实施简易行政指导。
十四、案卷目录
1.案卷目录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指导单独立卷归档时卷内所涉及全部文书、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的目录,供查阅案卷时检索使用。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根据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种类、数量的文书。
3.行政执法中实施的行政指导,应当将与行政指导有重要关联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和有关票据的复印件一并入卷,如“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卷内的文书、材料经过排序后,要逐页编号,页号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案卷封面、卷内目录、隔页纸及卷底不编号,并在“案卷目录”上标明文书、材料在卷内的位置页号。
十五、行政指导通知书
行政指导通知书用于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指导前告知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指导的目的、方式和当事人的权利等事项,并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十六、行政指导书
1.行政指导书用于行政机关正式实施行政指导时记录行政指导的事由、内容和行政指导对象应注意的事项。
2.“行政指导内容”涉及行政指导成效的关键,应当讲清、讲透、讲明相关规定和要求,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帮助行政相对人有效解决问题、纠正违法行为。
十七、约谈通知书
1.约谈通知书用于行政机关将约谈事由、地点及需携带的材料告知行政相对人。
2.“约谈事由”应当详细填写约谈的原因,使行政相对人了解约谈的必要性。
3.要明确约谈地点,列明行政相对人需要携带的相关材料,注明行政机关联系人、联系方式,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十八、约谈记录
1.约谈记录用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当面交流、沟通时的书面记录。
2.约谈的针对性要强,要结合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实际,讲清法理、讲明道理、讲透情理,提出明确要求。
3.约谈时应注重与行政相对人的相互交流沟通,拉近双方的距离,使行政相对人消除抵制情绪,主动接受教育、指导和帮助,配合开展工作。
4.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可采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约谈进行全过程视音频同步记录来代替文字记录。
十九、行政案件回访表
1.行政案件回访表用于行政机关对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或者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回访的行政案件,在行政决定书下达后,回访行政相对人,督促指导纠错措施,巩固执法效果,了解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征询意见建议的书面记录。
2.回访应当由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比较超脱的机构组织实施。
3.回访可采取电话、短信、微信、直接走访、座谈等方式,采取直接走访、座谈等当面回访方式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在回访表上签名或盖章。
4.行政机关在回访中发现行政相对人未纠正违法行为或未按时履行行政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二十、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
行政指导融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中,通过行政指导,促使当事人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并教育、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巩固执法效果,提高法律遵从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指导贯穿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