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
根据市教育局意见和建议,经市民政局同意,现对《关于做好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通知》(新卫人口〔2021〕2号)修订如下:
一、“关于做好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通知”修改为“关于做好非营利性幼儿园开展2-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通知”
二、删除“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市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工作”、“(二)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不得领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奖补经费及有关幼儿园财政经费补助”中的“民办”一词
三、“一、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具备以下条件可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招收3岁以下幼儿”修改为“一、非营利性幼儿园具备以下条件可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招收2-3岁幼儿”
四、“经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登记许可”修改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五、“二、县级教育部门及时为符合以上条件的幼儿园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相关开展托育服务的注册登记许可材料”修改为“二、县级教育部门及时为符合以上条件的幼儿园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相关开展托育服务的同意材料”
六、删除“四、未在相关部门进行托育服务注册登记的幼儿园不得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七、“五、”修改为“四、”
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