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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卫人口〔2023〕6号 关于印发《新乡市示范托育机构财政支持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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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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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健委、财政局,高新区、经开区社会事务局,平原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现将《新乡市示范托育机构财政支持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新乡市财政局

2023年8月16日
 

新乡市示范托育机构财政支持办法(暂行)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全市托育服务行业发展,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22〕96号)有关要求,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一、示范托育机构一次性奖励

  在全市开展示范托育机构创建活动,坚持普惠优先、示范引领,积极培育多种类型的示范性托育机构。到2023年底,全市建成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10家;到2025年底,全市建成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不少于20家。

  对普惠型托育机构,正常运营满一年以上且没有享受上级建设补贴,当年内确定为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的,由市级财政给予5万元/家一次性奖励,多次被确定为市级示范托育机构的不再重复奖励。县级示范托育机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参照市级政策自行制定。

  二、备案普惠托育机构补贴

  对在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取得《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的普惠托育机构生均经费,按照每年200元/人的标准补助(以每生实际入托时间为准计算,每季度补助50元,入托不足50天的该季度不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负担50%,县(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自行负担。

  三、奖励和补助的办理程序

  (一)奖励办理程序

  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评定工作完成后,市卫健委于当年12月底前将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认定结果文件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次年拨付奖励资金。

  “新乡市示范托育机构”的评定工作按照《新乡市示范托育机构创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补贴办理程序

  1.自愿申报。

  备案普惠托育机构补贴实行自愿申报、公开公正原则。每年11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向辖区乡(镇)、办事处卫健部门申报,填写《新乡市普惠备案托育机构补助申请表》(附表1)和《新乡市普惠备案托育机构幼儿花名册》(附表2)一式两份,逾期不再办理。

  2.乡级初审。

  乡(镇)、办事处卫健部门通过现场审验、电话随访等方式核实托育机构申报的普惠价格、安全经营、备案情况、幼儿入托时间和在园天数等项目的真实性,并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申请补贴情况公示5天。12月15日前乡(镇)、办事处卫健部门将经公示无异议的《新乡市普惠备案托育机构补助申请表》(附表1)、《新乡市普惠备案托育机构幼儿花名册》(附表2)、《新乡市普惠备案托育机构补助资金表》(附表3)报县(市)、区卫健部门。

  3.县级审核。

  县(市)、区卫健部门对乡(镇)、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人员实地审验和电话随访,并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申请补贴情况公示5天。

  4.市级备案。

  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卫健部门将经公示无异议的《新乡市普惠备案托育机构补助资金表》(附表3)报市卫健部门备案。

  5.资金拨付。

  次年2月底前,县(市)、区卫健部门将《新乡市普惠备案托育机构补助资金表》(附表3)报同级财政部门,市卫健部门将各区《新乡市普惠备案托育机构补助资金表》(附表3)报市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补助资金。

  托育机构弄虚作假申报补贴,一经发现取消当年度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次性奖励和经费补助可用于托育机构保障日常运转、改善办园入托条件和保育工作。

  上述支持政策自2022年12月开始执行,试行3年。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相关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或上级政策适时调整。

  附件:

  1.新乡市普惠备案托育机构补助申请表

  2.新乡市普惠备案托育机构幼儿花名册

  3.新乡市普惠备案托育机构补助资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