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大厅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委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正确行使权力。
三、采取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申请人评议会、举报信箱、电话等形式,对委政务大厅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四、对于违反信息公开制、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负责制、顶岗补位制、服务承诺制、文明服务制以及其他管理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关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