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6日
新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的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可能造成的危害,最大程度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新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食品安全事件按照《河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按相关预案进行。
1.4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确保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各项应急储备;对各类可能引发事件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事件的性质、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压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
(4)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事件或可能发生的事件做出快速反应,果断决策。
(5)依靠科学,加强合作。防范和处置事件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专业力量,坚持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联防联控、通力合作、资源共享。
(6)社会参与,群防群控。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健全“党建+大数据+全科网格”防控模式,形成群防群控工作合力,有效落实各项应急防控措施。
2 应急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两级均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机构),在启动事件应急响应时,依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市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指挥、协调我市重大、较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可设若干副总指挥)。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组织力量积极应对发生的事件,迅速果断做出决策。
(2)研究制定全市应对事件的政策措施。
(3)向省政府和省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接受省政府领导及省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
(4)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平原示范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经费保障等应急准备,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承办与指挥机构有关的其他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平原示范区管委会要依法设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和指挥协调。
2.2市应急指挥机构执行机构
市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为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执行机构,
主要职责为:
(1)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协调成员单位应对事件。
(2)负责市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值守。
(3)收集、分析信息,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4)组织开展事件风险评估、隐患排查。
(5)配合有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
(6)组织制定(修订)与市应急指挥机构职责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指导下级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工作。
(7)负责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8)召集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9)承担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2.3市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名单及职责见附件)要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可增加有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2.4市应急指挥机构工作组
市应急指挥机构成立综合协调、防控、医疗救治、社会稳定、科研、宣传、外事、物资保障和大数据支撑等工作组,共同应对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调整相关工作组的牵头和组成单位,成立若干工作专班。
(1)综合协调组。市卫健委牵头,市委外办、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新乡军分区保障处等单位组成。负责综合协调日常事务;起草审核重要文稿;组织召开例会和督办重要工作;收集、整理、上报工作信息;发布防控工作动态;做好与省政府、省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地市的联络沟通;承办其他相关事项。
(2)防控组。市卫健委牵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大数据局、新乡海关、市通管办、新乡车务段、市疾控中心、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市卫生健康技术监督中心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制定事件防控方案并督导检查落实;指导各县(市)、区做好事件监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和检测、处置等工作;根据需要,选派专家赴重点地区协助开展事件处置;提出完善防控策略、措施建议;组织妥善处置医疗废物和废水;统筹协调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防控,指导做好社区防控;组织落实和监督对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卫生检疫,实现交通工具和人员的信息数据跨部门共享;严格做好市际边界交通管控;协调各县(市)、区对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员进行管控;协调各县(市)、区对外地滞留人员进行安置和管控等;组织中毒事件相关人员的现场疏散、救治和医学观察。
(3)医疗救治组。市卫健委牵头,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及市直有关医疗机构等单位组成。负责落实并督促检查相关诊疗技术方案;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和医疗保障工作,提供医疗救治所需诊断试剂、药品等保障;选派医疗专家或医务人员赴重点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提出完善医疗救治措施建议等。
(4)社会稳定组。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负责做好事发地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做好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风险信息的搜集研判,依法打击各种破坏防控工作的行为。
(5)科研组。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相关高校、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和企业等科研力量开展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工作;加强对外科技合作。
(6)宣传组。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卫健委、新乡日报社、新乡广播电视台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开展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澄清谣言,回应社会关切;统筹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宣传防病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及时收集、整理和报送舆情监测等相关信息。
(7)外事组。市委外办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网信办、市委侨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新乡海关等单位组成。负责协调处理事件防控工作中重大涉外及涉侨问题;向相关国家和地区说明我市应对事件的防控要求和措施;协助协调国(境)外人员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的有关事务。
(8)物资保障组。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新乡海关、市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负责统筹医疗防控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含救灾物资)保障工作,研究并协调解决保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并密切跟踪进展情况,提出物资生产、市场供应等相关保障建议;全面掌握防控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的需求动态、生产、流通、库存及资源保障情况,协调物资供需、生产、储备、运输等相关事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9)大数据支撑组。市政务大数据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通管办等单位组成。负责汇集、统计、分析防控数据,为事件防控和处置提供大数据信息支撑。舆情研判、引导,防范社会恐慌,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2.5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健全与驻新部队(包括武警)、周边地市的信息沟通及联动机制,共同应对特别重大、重大事件和较大事件。
2.6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县两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建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1)对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趋势预测,对事件级别确定及需要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参与制定(修订)事件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技术方案。
(3)对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医疗救治、心理援助、公众沟通、科普宣教等提出意见建议,并给予技术指导。
(4)对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建议。
(5)承担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7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新乡海关等要结合本单位职责,配置相应应急检测、专用救治药品及器材,开展好专项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事件发生后,要按照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执行机构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处置。
3 监测、报告、评估和预警
3.1监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新乡海关等日常监测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事件监测、预警、报告要求,开展日常监测工作。
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针对本行业、本领域所涉及的事件风险开展日常监测。
市卫健委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症状监测、实验室监测、重点疾病的哨点监测、职业中毒事件风险评估监测。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举报电话等形式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及隐患,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市、县两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新乡海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均为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其他单位在开展工作中,如发现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的情形,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通报。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护人员和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执业医生、学校和托幼机构主要负责人等均为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及其他单位发现事件,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接到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平原示范区管委会要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1)对以下几种情况,要立即向市卫健委报告,由市卫健委向省卫健委报告,详细信息应于事件发生12小时内上报: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事件等级的;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场所、特殊时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事件的。
(2)特别重大、重大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每日续报该事件的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基本结束。
(3)对暂时无法判明性质或等级的事件应迅速核实,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等级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
(1)初次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涉及的地域范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判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同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
(3)结案报告。较大及以上事件结束后一周内,由相应级别应急指挥机构或其执行机构组织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信息后,要及时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3.3评估
根据各类监测数据及公众举报等信息,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开展对事件的风险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评估结果和风险等级时,需同步考虑其对公共卫生、生态环境的影响。一旦进入应急响应状态,要结合事件发展趋势和应对处置情况,动态开展针对性评估。
3.4预警
建立实时预警系统,实行多点触发自动预警提醒。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新乡海关等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并作出预警。
4 响应与终止
4.1响应原则
发生事件时,市、县两级要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启动响应,原则上只能逐级上调或下调应急响应级别,不能越级上调或下调。
对在学校、涉外机构、敏感场所、重点区域或重大活动期间等发生的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事件发生地之外的应急指挥机构接到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响应分级
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事件级别,并向同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响应级别建议,由同级政府决定并宣布启动响应。当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政府提出请求,由其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根据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市政府和市卫健委结合实际情况,对事件的分级标准适时进行补充和调整。
(1)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事件,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省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国务院未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由省政府根据事件级别和实际情况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报国务院备案。
(2)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事件,省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国务院报告。省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事发地政府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领导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事件,市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省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省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事件,县级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市政府报告。必要时,市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3响应措施
4.3.1各级政府
(1)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处置需要,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等。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划定并宣布疫区范围,实施相应控制措施;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发传染病或国内尚未发现传染病时,快速通过大数据技术确定患者活动轨迹及接触范围,评估事件影响后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时,根据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根据污染食品扩散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在转入常态化防控阶段后,针对零星和多点散发病例、聚集性疫情、社区传播等不同情形,按照最小单元科学精准划定管控范围。
(4)事件控制措施。实施分区、分级防控策略,统筹事件控制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区域风险评估,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和调整限制措施,包括停止集市、集会、游园、灯会、影剧院演出、体育比赛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产、停业、停课和指导复工、复产、复学等;采取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和设备。采取限制其他行政区域人流、物流、商流的措施,要依法实施并明确实施主体和相应工作权限,必要时请示上一级政府同意。发生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时,根据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尽快疏散划定控制区域内的职工和居民。
(5)重点人群管控。对风险人群及时落实防控措施;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按属地管理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应用“健康码”等个人风险状态识别技术对重点人群采取精准管控。发生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时,对危害因素波及或可能波及的职工和居民进行医学观察或预防性治疗。
(6)交通卫生检疫。组织卫生健康、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点,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指导交通站点做好交通工具消毒和工作人员防护工作,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临时隔离、留验和向指定的机构移交,对查获的活体禽畜进行留置并向动物防疫机构移交。
(7)事件信息发布。要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件基本情况、防控措施和个人防护知识等,披露信息、澄清谣言,回应社会关切。同时注重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
(8)开展群防群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做好卫生知识宣传和事件信息的收集、查验、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组织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及科学防治的相关知识,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防护用品、消杀药品和日常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或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组织开展事件风险评估、事件发展趋势研判,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或调整级别的建议。组织制定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和医疗救治方案,组织开展病原溯源、追踪调查,制定和调整防控措施,发布公众健康指引。整合调度各类医疗资源,开展医疗救治。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疾病防控、事件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及监督执法。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启用集中医疗救治点、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
(2)市卫健委组织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工作方案、规范标准、应急处置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对其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3)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相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件防控工作情况。
(4)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识,提高公众健康素养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消除公众心理恐慌。
按照规范收治、集中管理的原则收治患者,规范提供医疗救治服务,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有效降低感染发生风险,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收治率和救治率,集中专家、集中患者、集中资源、集中救治,降低感染率和病亡率。
(1)畅通急救“绿色”通道,确保各环节无缝、高效衔接。高度关注重症、危重症患者及高危人群管理,实施“一人一策”,提高抢救成功率。
(2)启动应急床位紧急腾空、扩充程序,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符合要求的应急床位,满足批量伤病员集中收治的需要。
(3)对已接收但超出容纳和救治能力的伤病员、需转送到指定医疗机构救治的传染病患者,由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分流。原则上收治的危重症患者、儿童等特殊患者要转入定点医疗机构集中收治。
(4)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就诊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实名登记等,指导其填报旅居史、接触史等流行病学信息,并对填报的信息进行甄别、评估。对疑似传染病患者,要立即按照相关规范采取隔离等医学观察措施。对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病原携带者要及时转送至传染病专科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隔离治疗,对受其污染的地面、物体表面等实施终末清洁消毒。
坚持边调查、边控制原则,现场工作步骤和重点可根据现场性质、特点进行必要调整;根据需要与当地相关机构或人员等组成联合工作组,在当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1)做好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事件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事件关联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3)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样品),开展检测工作,查找致病原因。
(4)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5)按照防控技术方案要求对医疗机构进行指导和培训。
(6)编制防疫(病)知识技能的科普核心信息和宣传资料,开展健康教育。
相关部门主动按照职责开展防控工作,完成由同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未发生事件的县(市)、区要根据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影响及危害程度的风险评估和趋势判断。
(2)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项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排部署,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7)服从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4响应调整
根据不同类别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要及时上调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要相应下调响应级别。
当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我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或其地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上报省政府。
当省级层面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我市全力配合开展应对工作。
4.5响应终止
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1—2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应当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较大事件由市卫健委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健委报告(备案)。
一般事件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向同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置
5.1恢复生产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调查与评估
(1)事件结束后,各县(市)、区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处置概况、患者救治情况、卫生学评价、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形成评估报告报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2)各县(市)、区对事件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
(3)审计等部门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
(4)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3社会救助
(1)民政部门对因事件造成生活困难人员,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保障范围,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2)红十字会、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3)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法律援助力量,依法审查受理请求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且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事件涉及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
(4)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心理健康评估、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4奖励抚恤
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对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工伤、抚恤或烈士褒扬等相关待遇。
5.5责任追究
对在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调查、控制、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不遵守有关规定、不配合或拒不执行应急管控措施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5.6征用补偿
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平原示范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在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给予合理补偿。
6 保障措施
6.1技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将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和5G等信息技术应用于事件应急处置,在事件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病原溯源、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和重点人员追踪排查、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等方面发挥技术的支撑作用。按照谁收集、谁负责和信息最小化采集原则,对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信息被窃取、泄露、篡改、丢失。
建立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提高事件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健康教育、科研创新能力;建立健全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强化急救、传染病救治、化学中毒救治、核辐射救治、创(烧)伤救治、心理危机干预能力。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高效运转的原则,根据需要组建医疗救治、传染病、食物中毒、生物恐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等各类卫生应急救援队伍。队员根据应对事件的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技术监督机构、新乡海关、医学高等院校中择优选拔,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市卫健委要建立卫生应急救援队伍人力资源库,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支持高校建设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开展病原学检测、形势研判和传播规律研究、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专业教育,培养公共卫生人才。
6.2经费和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要按照规定保障事件应急基础设施、设备(通讯、交通等工具)、应急演练培训等项目立项及建设。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和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遇有特别重大事件,经市政府批准后启用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启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财政部门要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对市场供应充足的卫生应急物资可采用资金储备形式,对较为稀缺的卫生应急物资采用实物储备形式,常用的卫生应急物资由市卫健委(或指定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适量实物储备。工信息部门要根据需要对部分卫生应急物资进行生产能力储备,对其研发和生产进行系统规划和投入,以便在短时间内能迅速组织生产,满足事件发生时的紧急需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平原示范区管委会要布局建设均衡合理的公共卫生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基地,提升生产动员能力,构建多方参与的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体系,保障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供应。
工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药品、试剂、疫苗、医疗器械、救护设备、防护用品等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明确物资储备的类别、品种、方式、数量、责任单位等。
储备责任单位要根据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储备物资管理,完善储备物资接收、保管、养护、补充、调用、归还、更新、报废等制度。
6.3通信和交通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车辆,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4科研和交流
科技及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高校、科研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等优势科研力量,开展与应对事件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相关部门要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开展与相关组织、机构合作,提高事件应对能力和水平。
6.5应急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执行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各类应急预案,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事件的应急演练,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通过应急演练,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演练。
7 附则
7.1名词术语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患者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4)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造成的人数众多或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5)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6)国内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报市卫健委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
附件:1、新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1
新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媒体对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报道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正确引导舆论;组织新闻单位开展相关防病知识宣传;加强舆情信息监测和收集,及时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指导及时澄清事实、解疑释惑,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主动回应群众关切;统筹协调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防控。
2.市委网信办:统筹相关部门开展负责网上巡查监测,关注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网上舆情,及时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对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上舆情进行分析研判,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网上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加强公共卫生防护科普知识网上宣传。
3.市委外办:负责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
4.市委侨办: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及港澳台人员的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港澳台媒体应对工作。
5.市发改委:负责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在落实防控措施前提下统筹推进全市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参与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的规划与计划。
6.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行业管理,并指导其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做好在校、在园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自我防护及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指导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协助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追踪管理与本系统、单位有关的传染病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期间主办的集中考试、现场赛事等人群聚集活动的组织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单位和有关高校转发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实施停课管理并落实具体应急响应措施。
7.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高校、科研单位、医疗机构、企业等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控技术科研攻关,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重大科技问题;开展防控科普工作,传播防疫科普知识。
8.市工信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所需药品、设备、防护用品等产能储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等;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网络。
9.市民宗局: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及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的处置工作;做好对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的教育引导工作,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应对和处置涉民族宗教因素舆情;指导做好宗教领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10.市公安局:负责密切关注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做好应对工作,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追踪管理传染病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对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的传染病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理;做好拘留所、看守所和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特殊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根据需要进行交通管制,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运输车辆通行。
11.市民政局:负责统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民政领域社会救助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特困等民政领域社会救助范围;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好慈善捐赠监督管理工作,推动慈善组织依法有序开展慈善活动,指导监督慈善组织切实加强慈善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做好慈善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好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的火化及其他善后工作;做好福利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12.市司法局:负责做好监狱、司法强制戒毒所等特殊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13.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处置救援等防控工作经费,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金;保障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卫生应急队伍培训演练、防控知识宣传、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物资储备、联防联控等工作经费;保障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卫生应急专家团队、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等所需经费;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储备资金;制定保障防治经费等相关政策;组织做好相关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4.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职称评聘、生活保障、心理调适疏导、特殊困难家庭照顾帮扶、先进表彰等政策;做好国家和省关于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的贯彻落实。
15.市生态环境局: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依照法定职责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监督指导医疗废弃物收集、处置等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和医疗废水收集、处理工作。
16.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落实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抓好封闭式管理等措施的落实和建筑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协助医疗卫生机构追踪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的传染病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对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转发预警信息。
1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有关企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处置人员及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运送工作;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有关企业配合做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防控措施,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防止危害因素通过交通工具扩散;优先放行卫生应急车辆和人员,并根据需要开设卫生应急救援交通“绿色”通道,协助落实有关标本的紧急运送工作;指导运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共交通工具采取必要的人员限流和防护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在交通场站播发预警信息。
18.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督促动物养殖等生产经营主体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做好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加强对畜禽疫情的跟踪监测和流调工作,及时通报结果。
19.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品的市场监测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不脱销、不断供;与卫生健康、新乡海关等部门协调做好对本部门主办的有关经贸活动参加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及跨境商贸物资的检疫措施落实工作,防止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跨地区传播扩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商场等相关单位转发预警信息,组织落实具体应急响应措施。
20.市文旅局:组织协调涉及旅游行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医疗卫生机构追踪管理旅游团队中的传染病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对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组织做好对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跨地区传播扩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旅游行业有关单位转发预警信息,组织落实具体应急响应措施。
21.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促;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出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品种目录和数量。
22.市退役军人局: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做好烈士评定相关工作;按照《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规定,依法对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做好复核工作;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做出重大突出表现的退役军人进行表彰。
23.市应急局:负责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的安全生产服务进行指导;调拨应急救灾帐篷、折叠床等应急物资支援全省防疫工作;指导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并加强监督、指导、服务。
24.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相关市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组织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相关商品进行价格监督检查,保持物价稳定;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中药制剂紧急审批和区域调剂应用进行指导。
25.市医保局:负责依法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伤病员的医保费用结算等相关保障工作;做好有关药品、试剂、耗材的招标、采购、使用,保持相关医疗服务价格稳定。
26.市政务大数据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及防控措施要求,适时做好高、中风险地区在新、返新人员信息收集、整理,形成数据分析材料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报送,协助相关部门追踪传染病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高危人群,为防疫、复工、复产、复学、出行、购物、政务等提供便利。
27.市林业局:负责与人类密切接触野生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并及时上报监测信息;组织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野生动物传播传染病危害的消除工作。
28.新乡车务段:负责铁路车站、列车及司乘人员的防疫措施落实;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和器械等应急物资、有关标本铁路运输畅通,组织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具体应急响应措施,配合有关职能机构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开展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引发传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铁路乘客播发预警信息。
29.新乡海关:负责在国境口岸对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进出境运输工具、人员、集装箱、货物、物品、尸体骸骨等实施卫生检疫,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制定我市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技术方案,做好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我市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培训与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依照有关规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防控物资提供进出境通关便利;落实市应急指挥机构工作要求,做好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参与重大涉外事件处置,推动国际交流合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30.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负责组织成立群众性救援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救援工作;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护志愿者开展现场抢救、院前急救等工作;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情况,积极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31.新乡军分区:在将要发生或已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委、市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同意,并经省军区审批后,协调军地联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附件2
新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行动组织体系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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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 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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