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乡市卫生健康委防汛卫生应急预案(2025年版)》的通知
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新乡市卫生健康委防汛卫生应急预案》(2025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市属及驻市各医疗卫生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汛期救灾防病的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市政府防汛指挥部有关要求和工作安排,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特重新组织修订《新乡市卫生健康委防汛卫生应急预案》并印发,请各县(市、区)、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修订完善相关预案。
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27日
新乡市卫生健康委防汛卫生应急预案
(2025年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郑州“7.20”特大暴雨洪涝灾害教训,树牢灾害风险意识,用大概率思维应对极有可能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1.2 编制目的
做好暴雨、洪涝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可能造成的公众健康危害的预防、抢险救援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对公众的健康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防汛应急预案(2022修订版)》《河南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新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由于暴雨、洪涝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可能造成的公众健康危害的预防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卫生健康系统自身防范与应对准备、处置工作。其它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所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相关预案执行。
2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2.1 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新乡市卫生健康委成立防汛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指挥、领导领导和协调组织全市的汛期救灾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
组 长: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副组长:市卫生健康委分管应急、办公室、疾控、医政医管、中医、基层卫生、卫生监督、妇幼和财务工作的领导担任
成 员:市卫生健康委机关相关科室、市属及驻市各医疗卫生单位、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疾病防控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应急办。
工作职责:组织协调全市卫生健康系统防汛应急准备工作;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暴雨、洪涝灾害卫生应急指挥协调和应对工作。
2.1.1 综合协调组
组 长:市卫生健康委分管应急工作领导担任
成 员:应急办牵头,成员包括办公室、规划科、疾控科、医政医管科、中医科、基层卫生科、监督科、妇幼科、宣传科等相关科室,市属及驻市各医疗卫生单位、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同志。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专家对暴雨、洪涝灾害公共卫生风险进行评估、定级,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按照领导小组指示,迅速协调医疗救治组、疾病控制组、卫生监督组和后勤保障组开展医疗卫生救援与处置,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卫生健康委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受灾情况统计、媒体沟通和信息发布、总结评估等。
2.1.2 医疗救治组
组 长:市卫生健康委分管医政医管工作领导担任
成 员:医政医管科牵头,成员包括中医科、基层卫生科、监督科、妇幼科等相关科室和市中心血站、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同志。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医疗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现场急救、伤病员转运、院内救治(包括心理干预)等工作;协调有关专家确定、落实救治方案;根据患者伤情提前与院内联系,开辟绿色通道,并安排相关专科的医生在医院急诊科等待接诊;负责临时居民安置点的医疗卫生保障等。组织做好全市紧急用血供血保障和有序调拨、使用等。
2.1.3 疾病防控组
组 长:市卫生健康委分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担任
成 员:疾控科牵头,成员包括爱卫办、监督科、宣传科、市疾控中心、市爱国卫生运动促进中心和县(市、区)卫生健康委相关分管负责同志。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流行病学分析和健康教育,做好灾后疫情的预防和控制以及监测和报告,做好现场消杀等工作;恢复受灾地区计划免疫的常规接种,尤其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查漏补种,保护易感人群、消除免疫空白,防止计划免疫所针对的疾病的暴发、流行,防止暴雨、洪涝灾害造成的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2.1.4 卫生监督组
组 长:市卫生健康委分管卫生监督工作领导担任
成 员:监督科牵头,包括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和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相关分管负责同志。
工作职责:依法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加强饮用水源和临时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管理,定期监测水质,保障供水安全。加强信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和处置。
2.1.5 后勤保障组
组 长:市卫生健康委分管财务工作领导担任
成 员:财务科牵头,成员包括办公室、疾控科、医政医管科、中医科、药政科等相关科室和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
工作职责:负责安排应急处置专项经费,并监督专款专用;制定应急物资、设备的政府采购计划;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提供物资保障等。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组建前方工作组派驻受灾地区,可根据情况调动新乡市紧急医学救援队参与紧急医学救援。
以上各组同时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成立防汛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防汛卫生应急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应急办为防汛卫生应急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防汛卫生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相关信息报告,卫生应急预案的制定、完善及实施,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培训和管理,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组
市卫生健康委组建防汛卫生应急专家组,成员包括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健康教育、风险沟通和心理干预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防汛卫生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建议,对卫生应急队伍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总结评估应急处置情况,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专业技术机构
2.4.1 医疗机构
汛前全面落实医疗机构内部防汛自救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和救援车辆、紧急药品和床位的平急转换和储备。汛期负责组织对受灾人员实施医疗救治;组织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到受灾地区为伤病员、临时安置点群众、救灾人员等开展医疗救治、心理咨询与干预以及卫生防病相关工作;协助受灾地区受损医疗机构尽早恢复医疗服务能力和开展巡回医疗,确保受灾地区群众有病及时得到救治;灾害期间,负责本机构受损情况、医疗工作有关信息和疫情信息的采集报告和网络直报。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灾前卫生防疫物资的储备;组织应急队伍到受灾地区及灾民临时安置点,负责受灾地区传染病疫情监测、饮用水水质应急监测、健康教育、卫生防疫物资的调运,开展公共卫生风险评估,指导饮用水消毒与生活环境消杀;协助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快速恢复人群疾病监测、病媒生物应急监测和免疫规划服务能力;做好本机构受损情况、救灾防病有关信息的采集报告和网络直报。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出卫生监督人员到受灾地区及灾民临时安置点,依照法律法规开展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等的监督执法检查。
2.4.3 采供血机构
采供血机构负责受灾地区血液及血液制品紧急采集、储备、调配、供应和相关信息报告等工作。
3 灾害防范与紧急避险
3.1 灾害预防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气象局等发布的预警信息,研判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可能面临的风险,根据需要可发布本系统预警防范信息。各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出现的暴雨、洪涝灾害所引发的伤病风险和传染病疫情等健康危害进行评估,加强因灾害引起的公众健康事件监测,检查卫生应急工作准备情况,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落实防范措施。
3.2 健康教育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面向社会广泛传播暴雨、洪涝灾害卫生应急科普知识,特别针对受灾地区群众开展暴雨、洪涝灾害防病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3 紧急避险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突出避险为要,把防汛紧急避险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打好防大汛、抗大洪、救大灾、避大险主动仗,认真制定紧急避险预案,落实紧急避险场所,明确避险工作流程、避险路线、安置点和各环节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根据受灾情况或上级要求,果断实施防汛紧急避险,做到应转早转、应转尽转、安全转移、不落一人。
早确定危险区域。对易受暴雨、洪涝灾害影响的建筑、低洼地段、地下空间等危险区域和危险设施设备进行摸排登记,掌握底数,确定危险等级,及时设置提醒标识。
早确定避险对象。根据灾害特点及规律,将可能受灾害威胁区域内的人员作为避险对象,紧急避险应按照先急后缓、先人员后财产的原则,优先转移危险区域人员,优先转移重症、危重症、孕产妇、婴幼儿和行动不便患者。
早确定避险路线。紧急避险转移路线遵循安全、就近原则,对所有危险区域人员合理规划紧急避险转移路线,并充分保障紧急避险转移所需车辆等装备。
早确定安置地点。安置地点应优先选择地形平坦、地势较高、利于排水、交通便利的区域和建筑,掌握附近区域应急避难场所情况。建立医疗卫生机构间协同配合机制,未受灾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预案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安排,接受转移安置人员。
4 信息报告与管理
受灾地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实行防汛卫生应急信息日报告制度,将灾情、伤情、病情、疫情、灾害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和卫生健康系统因灾损失情况等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联系,及时互通相关信息。
所有救灾防病信息原则上均应通过“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地方要利用传真、电话等方式迅速报告。
灾害发生后,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对暴雨、洪涝灾害的潜在健康危害、卫生健康系统的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等进行卫生学评估,研究提出应重点采取的救援措施以及医疗卫生人力、物资、外援等需求意见。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编写受灾地区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对受灾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并预测发展趋势,报送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 应急响应启动、应急处置和响应终止
5.1 响应启动
市级防汛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全市防汛卫生应急响应也相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或调整的响应级别,自动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全市防汛卫生应急响应。
当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开展现场急救、伤病员分流转运、院内救治,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收集、报告、发布及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当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时,根据要求,市卫生健康委抽调人员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集中办公,领导小组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必要时,请求省卫生健康委支援。
5.2 处置措施
5.2.1 医疗救治
积极开展受灾地区医疗救治,做好现场抢救、检伤分类、伤病员转运、院内救治等工作。设立临时医疗救治站(点),积极开展巡回医疗。
如因灾伤病人员数量较多,超过本地医疗机构救治工作负荷,可在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下,将伤病员集中运送至外地治疗。如因灾造成大量危重伤员,为提高救治成功率,可按照“集中伤员,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危重伤员集中在医疗条件好、救治质量高的医院救治。
采供血机构要加强血液采集和储备,确保充足的储血量,保证临床用血需要。
5.2.2 疾病预防控制
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卫生防疫队伍,深入安置点指导落实各项防病措施;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专人做好传染病的监测报告管理工作;指导做好安置点的通风换气、环境卫生管理和健康教育;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及时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与检测等工作。
5.2.3 饮用水卫生
加强受灾地区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依法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活动和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监管。
5.2.4 环境卫生
做好环境卫生,组织专业人员指导群众及时清理垃圾、粪便和动物尸体。对受淹的住房和公共场所要及时做好消毒和卫生处理。指导开展灭蚊灭蝇灭鼠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5.2.5 重点人群、安置点和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服务
加强对来自受灾地区人员的医疗卫生服务,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采取措施防止疫病扩散。受灾地区医疗单位对外来人员加强疾病监测和必要的预防接种工作。及时向因灾滞留在车站、码头、机场和道路的人员,以及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做好孕产妇、老人、婴幼儿、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保障孕产妇正常分娩,危重症患者得到及时救治。指导设置和修建临时厕所,开展环境卫生监测、消杀灭处理、健康教育等。
5.2.6 自救与防护
灾害发生后,受灾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迅速开展自救工作,对因电、水、油、热、气等能源供应中断造成医疗卫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受灾地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协调有关部门,调拨发电机、净水器等设备,尽快恢复医疗服务。参与救灾人员要注意做好自身防护,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5.2.7 心理干预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专业人员适时开展受灾群众的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3 响应终止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终止响应时,全市防汛卫生应急响应自动终止,应急阶段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结束,随即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6 恢复重建与总结评估
6.1 恢复重建
科学制定医疗卫生机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将受灾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恢复重建项目纳入当地政府灾后恢复重建整体规划,争取优先安排,保障受灾地区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
灾后恢复重建阶段,要继续做好灾后防病、心理和康复工作,开展灾民回迁前的卫生学评价,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
6.2 善后处置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民政、财政、人社、应急等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参与防汛卫生应急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等,要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6.3 总结评估
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后,受灾地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防汛卫生应急工作经验教训,评估恢复重建工作成效,工作总结和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7 保障措施
7.1 经费保障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原则,各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协商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安排救灾防病专项经费和应急补助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加强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
7.2 物资保障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建立包括暴雨、洪涝灾害在内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督促指导本地医疗卫生机构对急救药品器械、消杀药品器械、生物制品、快速检验仪器及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进行储备、调用和补充更新。
7.3 队伍保障
市级卫生应急队伍承建单位要加强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做好装备的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卫生应急能力。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防汛卫生应急工作需要,组建本级卫生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实战能力。
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应当为卫生应急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4 建立协调机制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与宣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气象、铁路、电力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卫生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会商、措施联动等协调机制。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励
8.1.1 责任
对防汛卫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8.1.2 奖励
对参加防汛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和奖励。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和解释,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修订。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级防汛卫生应急预案。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制定本单位的防汛卫生应急预案,建立相关应急工作制度并适时修订。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新卫应急〔2022〕1号自行废止。。
附件:新乡市防汛卫生应急指挥体系组织结构
附件
新乡市防汛卫生应急指挥体系组织结构
豫公网安备 410711020007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