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

新卫放罚﹝2024﹞3号 封丘县潘店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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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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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新卫放罚﹝2024﹞3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 罚款
违法事实 1、该单位 DR 机房内未配备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2、该单位未按照规定于 2023 年对型号为 SONTU100-Polaris 50 的 X 射线设备进行放射诊疗设备状态检测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处罚依据 1、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2、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
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有关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封丘县潘店镇卫生院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107274172375483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管**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1、该单位 DR 机房内未配备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 X 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
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2、该单位未按照规定于 2023 年对型号为 SONTU100-Polaris 50 的 X 射线设备进行放射诊疗设备状态检测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
条第(三)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有关规定。
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人民币7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9/24
处罚有效期 2024/10/09
公示截止期 2027/09/24
处罚机关 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700MB0U017726
数据来源单位 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700MB0U017726
备注  
公开范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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