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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健委实施“四张清单”典型案例一 (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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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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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市XX车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的规定,根据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该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依据《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2〕50 号)附件 5:《职业卫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第 5 项不予处罚事项名称:“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及探索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职业卫生领域营商环境,促进监督执法规范公正文明的文件精神,参照市卫健委“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市卫健委对该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单位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