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对《关于做好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通知》(新人口〔2021〕2号)的政策解读
为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解除生育后顾之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8 号)提出: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招收2—3岁的幼儿。
针对民办幼儿园反映的民非证增加托育服务范围难问题,市卫生健康委坚持问题导向,为群众办实事,打通“最后一公里”,经与市教育局、市民政局会商研究,结合新乡市幼儿园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我市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规范开展托育服务。《关于做好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通知》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仅指对 3 岁以下幼儿的托育服务,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招收的 3 岁以上的幼儿仍按照原规定向教育部门申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奖补经费及有关幼儿园财政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