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卫复字〔2020〕31号 签发人:薛祖立
办理结果:B
对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369号提案的答复
赵瑞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建设新乡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十二次全会和全市卫生健康大会精神,我市将集中推进重大疫情救治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等重大项目建设,着力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短板弱项,全面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提升重大疫情救治和防控能力
近期省财政厅下拨资金,根据补助原则和使用方向,按1000万元/个标准支持我市建设传染病医院,按500万元/个标准支持县(市)建设公共卫生医学中心,使其具备在疫情发生时迅速将普通病床转换为传染病病床的能力;在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方面,按300万元/个标准支持县(市)疾控中心新建P2实验室;按300万元/个标准支持县(市)依托1所综合医院建成P2实验室;按50万元/个标准支持乡镇卫生院改善和提升公共卫生服务基础。
(一)完善重大疫情救治体系
1.市级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依托新乡市传染病医院,在不改变医院性质和编制设置的前提下,由市综合实力较强医疗机构托管,建设新乡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河南省公共卫生区域救治中心)。平战结合,按照辖区每1.5万人口设置1张床位的标准,建设市级重大疫情医疗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内传染病患者的救治任务。
围绕完善重大疫情救治体系,依托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新乡市中心医院建设2个重大疫情救治基地;依托新医三附院建设公共卫生应急救治基地,依托市中医院建设中西医结合疾病预防与康复保健中心;
将依托1 所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托管新乡市传染病医院,作为区域内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在2020 年年底前建成标准化发热门诊和P2 实验室,2021 年年底前建成达标的传染病区。
2.县级医院救治能力提升。每个县(市)依托1 所综合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设公共卫生医学中心,按照辖区每万人口设置1张床位,建设功能完备、人员充足,符合传染病救治要求的县(市、区)级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基地。同时,储备一批可快速转化的“后备床位”,承担辖区内应急救治任务。2020 年年底前建成标准化发热门诊和P2 实验室,2021 年年底前建成达标的传染病区,2022 年年底前公共卫生医学中心建设任务全部完成。
3.基层疫情防控能力提升。达到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卫生院及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建设发热门诊,其他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建设发热诊室,2020 年年底前全部建成。
(二)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强新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2020 年年底前完成P2 实验室改造升级,提升传染病病原体等检验检测能力,提高“一锤定音”和突发传染病防控快速响应能力。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在2020 年年底前建成1 个P2 实验室,具备核酸检测能力,满足现场检验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需要。
(三)建设市级“四所医院”
加快推进公立“四所医院”(1所综合医院、1所中医院、1所妇幼保健院、1所儿童医院)建设,2022年底前达到三级医院标准。每个县(市)建好1所公立综合医院、1所公立中医院、1所公立妇幼保健院,2022年底前全部达到二级医院标准。
二、加强传染病救治队伍建设
市、县两级常设医疗救治专家委员会,参与医疗救治工作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方案的制订和培训、指导、巡诊、科研等工作。各级传染病救治机构以专业为主导、以感染性疾病专科医师为依托,建立一支相对稳定、政治和业务素质较高的综合医疗团队,增强应对复杂病情的处置能力,培养“一专多能”的传染病专业人才。将医务人员传染病应急救治能力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师定期考核,确保参加规范化培训的医生,能够熟练掌握传染病专业知识、转运诊疗流程和感染性疾病防控、医务人员医用防护用品规范使用等重点知识,为应对重大疫情做好技术力量储备。
三、创新医防协同工作机制
市、县、乡(社区)三级传染病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实行统一指挥调度,根据疫情不同发展阶段,或者传染病传播特点,按照患者分类和“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原则,实现应急状态下分级救治,快速转诊。充分发挥远程会诊优势,通过下沉优质医疗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病亡率。
制订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责任清单,各级疾控机构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价,促进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位一体”融合发展,建立工作衔接、协同联动、服务连接、信息互通共享的工作机制。加强公共卫生与临床学科结合,开展病原微生物与生物安全、消毒与病媒控制、食品与环境卫生等学科建设。
(印 章)
2020年8月20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控科 2023006
联 系 人:盛作乾
邮政编码:453000
抄 送:市政协提案委(2份),市政府督查室(1份)。
注:多个单位共同承办的提案,应在“收悉”之后,增加“经与×××、×××局(委)共同研究”语句,或在文中予以说明